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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邵阳市林业局柔性执法清单(第一批)》已经市林业局党 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邵阳市林业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邵阳市林业局柔性执法清单(第一批) 不予处罚清单
序 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条件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防 火 |
经营者未履行 森林防火责任 的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 微;自行改正或经批评 教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第九部分违反森林草原防火 法规案件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未履 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裁量权基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 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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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 罚: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 纠正的,不予处罚。 |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2 |
森林资 源管理 |
滥伐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的处 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 微;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 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土六 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说明: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 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清单
序 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条件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资 源管理 |
非法开垦、采石 等活动造成林 地毁坏的行为 |
调查期间积极及时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行为有检举并查实等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 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 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 下的罚款。 |
2 |
野生动 物保护 |
违法出售、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处 罚 |
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 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 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说明: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 权,不排除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清单
序 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条件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资 源管理 |
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的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 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调 查期间积极及时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倍以下的罚款。 |
说明: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 权,不排除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一审: 肖斌 二审: 李科政 三审: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