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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文件名称: 隆回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12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预警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2-06-02 公开形式: 主动
生效日期 : 2012-06-0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隆回县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隆回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以及村(居)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 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三)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隆回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委副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广电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国有林场均应成立相关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加强全县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全员的防火意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报告;

●协调武装部、武警、公安消防队以及民兵预备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2.2.2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具体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确立重点防火林区、地段,发现监控排除火灾隐患;

●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办)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监督各乡镇、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工作规划,制定、修订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办和县委、县政府,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搞好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建设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助扑救森林火灾。

县武警中队:协助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林业局:组织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管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期值班调度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监管、整改工作。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基金。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森林防火规划设计方案,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并监督执行。

县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因扑救山火而牺牲和受伤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调派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必要时,组织通信部门为森林火场提供卫星通信保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作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提供火场天气以及相关气象服务。

新闻传媒中心:组织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播放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定期在电视上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县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戒严令、防火通告;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工作。

团县委:组织广大青年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组织社会青年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协助各地建立义务和专业扑火队伍。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四个一"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并列入学校教学日程。当森林火灾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对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安排,快速提起公诉,并督促法院快审快判。

县人民法院:对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力争提前介入,对已查清并提起公诉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并做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及时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2.5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测了解森林植被含水量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四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三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二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 一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提出预警级别,经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其中一级预警在隆回电视台发布通告。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四级预警响应:县和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三级预警响应:在保持四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二级预警响应:在保持三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3.4.4 一级预警响应:在保持二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5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程序

4.1.1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进行情况。

4.1.2提高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迅速扩大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县政府或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视情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迅速向市森林防火办报告。

下列森林火灾,由县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派工作组到火场一线协调指挥,并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

●发生在县或者乡(镇)行政边界附近的重大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 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和乡(镇)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县、乡(镇)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场情况,制定扑火救灾的具体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3 应急指挥原则

4.3.1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3.2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4.3.3分级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3.4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 火灾扑救原则

4.4.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4.4.2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4.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 新闻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省森林防火办森林防火网站上公布。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6 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当地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7 后期处置

4.7.1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森林防火办,由县森林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办报告。

4.7.2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县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4.7.3 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7.4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7.5 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肇事者负责,本人确无力支付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肇事者支付,本人确实无力支付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肇事者或起火单位支付而肇事者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4.7.6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5 综合保障

5.1扑火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5.2 扑火力量保障

5.2.1 扑火力量的组成

县、各乡(镇)、村(居)委会,各国有林场,要建立30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火灾扑火战斗力。

5.2.2 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行政区域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解放军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公安武警、消防中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县武警中队或消防中队负责协调。

●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增援扑火的运动,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

5.3 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分级负责制,乡(镇)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20万元的储备库(通常保持6台风力灭火机、2号扑火工具200把及扑火服30套,砍刀30把)。其他有林地区的乡(镇)和林场,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防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 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县、乡(镇)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5.5 扑火技术保障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等的开发与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设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5.6.2 乡(镇)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

5.6.3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 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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