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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关于下达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关于下达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139 发文编号: 隆财农〔2016〕33号
公开目录: 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7-01-01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6-10-2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有关项目乡镇财政所、林业站、农商银行网点:

为切实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使党和国家出台的惠民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的通知》(湘农财指〔2015〕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发放到户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通过农商银行“一卡通”发放,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本次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发放范围为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300元/亩。

2、严格履行发放程序。各乡镇财政所、林业站与农商银行网点作为退耕还林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每个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具体程序为:乡镇林业站根据秋季验收情况制作《隆回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到户发放花名册》(以下简称发放花名册,式样见附件2),并将其电子版报县退耕办→县退耕办对《发放花名册》(电子版)进行初审→乡镇林业站将初审后的《发放花名册》打印后送交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发放花名册》将补贴数额录入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财政补贴子系统→将数据导出后返回到所属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后→打印《发放花名册》并附电子报表数据盘报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和县退耕办(各一份)→县财政局、林业局审核确认→县乡财局锁定数据→县农商银行进行统一打卡发放到各退耕户→退耕户到乡镇农商银行网点直接领取退耕还林补贴资金。新开户第一次领取补贴资金时务必出示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

3、严格遵循发放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规范补贴资金发放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严禁用退耕还林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农民补贴存折属于农民补贴专用存折,信用社应区别于其他普通存折,没有农户本人书面委托,农商银行网点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的取款手续。同时,严禁集体代领或他人代领,对新开的退耕还林补助存折全部由乡镇财政所和林业站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准通过其他中间环节转发,以避免扣、卡、压现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退耕办与县信用联社对各乡镇退耕还林补贴的发放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违纪行为,除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将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规定发放时限。各乡镇财政所、林业站、农商银行网点接此通知后,要做到早宣传、早部署、早行动,狠抓落实,掌握主动权,算好时间账,认真做好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的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乡镇林业站要在2016年10月18日前将《发放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退耕办,乡镇财政所要在2016年10月28日前将补贴数额录入补贴系统,确保年度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在11月15日前全额发放到退耕户手中。

附件:

1、隆回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分配表

2、隆回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到户花名册

隆回县财政局 隆回县林业局

隆回县退耕还林办公室 隆回县农商银行

2016年10月10日

附表一
隆回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分配表
单位:亩、亩/元、元
乡镇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备注
合计1500300450000 
荷香桥镇107.630032280 
横板桥镇246.830074040 
南岳庙镇136.230040860 
桃洪镇13330039900 
三阁司镇442.9300132870 
周旺镇433.5300130050 
     
     

附表二
隆回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第二次补助资金到户花名册
乡镇单位:亩、亩/元、元
序号农户
姓名
身份证号退耕地
面积
补贴
标准
金额一卡通账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林业站财政所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公章)(公章)(公章)

(审核:田晨阳 易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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