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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函〔2016〕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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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属驻隆各有关单位:
《隆回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和《关于落实湘政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隆回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原则上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类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隆回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残疾人两项补贴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身份证、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现场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需贴照片);
2.户口本、本人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一卡通”存折和农商银行账号使用说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3.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两项补贴均可享受,分别填写《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2)。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现又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但还未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需重复申请,只需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初审合格申报材料汇总(详见附件3、4)后,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报材料。
2.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证或残疾等级的真实性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汇总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
3.审定。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各乡镇,审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盖后,汇总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
(三)补贴发放
1.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湘民发〔2016〕4号文件,2016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请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获批的当月计发(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后提交申请获批的残疾人当月补贴纳入下季度补发)。
2.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上为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发放时间顺延。
3.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各乡镇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审查上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异动情况汇报表》(详见附件5),县民政局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纸质文档,同时抄送县残联,并及时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接口导入(录入)的发放表格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可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实时查询、导出相关补贴发放明细数据。
(四)异动处理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1.户籍迁出隆回县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家庭或本人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5.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异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与申报材料同步上报,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县民政局、县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民政局、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分级负担,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残疾人两项补贴除省财政按最低标准分别补助50%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补贴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残疾人资格和残疾人证的鉴别,并做好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及定期统计汇总等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协同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及时与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互联互通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政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县民政局要会同县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民政局应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乡镇,并在县民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对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行政审批时效办理的以及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隆回县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