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拨付方式: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根据实际开支情况由财政主管股室核实后,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农村百岁老人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
(四)主要政策依据:
(五)救助的条件及标准: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农村百岁老人。
2、救助政策:
⑴、门诊医疗救助。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患有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按审核程序由县医疗救助机构发放500-1000元的门诊救助卡,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定点药房对持卡人员药品给予优惠。
⑵、住院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是在其获得新农合、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比例进行的救助。在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住院救助按不同级别的医院,不同的费用段设置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医疗救助全额负担,百岁老人按农村五保对象标准执行,农村住院救助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农村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住院救助按保内剩余部分给予15%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