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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抚恤专项资金信息公布
文件名称: 优抚抚恤专项资金信息公布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21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5-2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05-2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资金拨付方式:民政局核实应享受的人数和应发放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文件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四)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湘民办发〔2011〕64号。

(五)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方式和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由乡镇财政打卡发放到人。

2、2011年10月1日以后补助标准:

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人每月590元;

⑵、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520元;

⑶、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490元;

⑷、参加抗美援朝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资金拨付方式:民政局核实实际享受的人数及应发放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文件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四)主要政策依据:民发〔2007〕102号、湘民优发〔2007〕48号、湘民办发〔2011〕74号。

(五)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方式和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由乡镇财政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2、2011年10月1日以后的补助条件及标准: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同时又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另加2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

(一)资金拨付方式:民政局核实实际享受的人数及应发放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文件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四)主要政策依据:民发〔2009〕98号、湘民优发〔2006〕5号、民发〔2009〕166号、湘民办发〔2010〕1号、湘民办发〔2011〕74号、湘民函【2012】1号。

(五)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方式和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由乡镇财政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2、2011年10月1日以后的补助条件及标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一)资金拨付方式:民政局核实实际享受的人数及应发放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文件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四)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湘民办发〔2011〕74号

(五)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方式和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由乡镇财政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2、2011年10月1日以后,抚恤金标准:城镇烈士遗属每年10488元,农村烈士遗属每年6036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900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576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年846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年5520元。。

五、一至十级伤残军人伤残抚恤

(一)资金拨付方式:民政局核实实际享受的人数及应发放金额,经财政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文件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二)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县民政局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一至十级伤残军人伤残抚恤

(四)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湘民办发〔2011〕74号。

(五)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方式和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由乡镇财政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2、2011年10月1日以后,抚恤金年标准:

⑴、一级因战32990元,一级因公31950元,一级因病30900元;

⑵、二级因战29850元,二级因公28290元,二级因病27230元;

⑶、三级因战26190元,三级因公24620元,三级因病23050元;

⑷、四级因战21470元,四级因公19380元,四级因病17810元;

⑸、五级因战16770元,五级因公14660元,五级因病13620元;

⑹、六级因战13100元,六级因公12400元,六级因病10480元;

⑺、七级因战9960元,七级因公8900元;

⑻、八级因战6290元,八级因公5760元;

⑼、九级因战5230元,九级因公4190元;

⑽、十级因战3670元,十级因公3140元

(审核: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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