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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权限职责、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及救济途径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农药管理条例》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4、《兽药管理条例》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7、《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18、《植物检疫条例》
1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三、 执法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范围涵盖行政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动物防疫及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渔政等执法职能,包括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
四、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动物防疫及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渔政等,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依法查处和纠正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畜禽及种畜禽、农药、肥料、农用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及畜牧兽医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组织农业投入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禽兽养殖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粮食、蔬菜、水果、中药材、生鲜乳、乳制品、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纠正农产品生产记录、禽兽养殖生产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质量标志(即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畜禽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处和纠正渔业资源利用、鱼业养殖、鱼苗生产和销售、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鱼类资源与渔业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渔业船舶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农业机械供应、农机安全生产监理、维修、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和纠正植物检疫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纠正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农业知识产权、转基因生物安全、农村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草地湿地使用、开垦、防火及农作物秸杆焚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承办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性别 |
执法领域 |
工作单位 |
1 |
罗*兵 |
1805061900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 |
刘*东 |
18050619002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3 |
苏*慧 |
18050619003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4 |
胡*亮 |
18050619004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5 |
谢 * |
18050619005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6 |
阮*华 |
18050619006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7 |
苏 * |
18050619007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8 |
刘*辉 |
18050619008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9 |
陈*艳 |
18050619009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0 |
焦 * |
18050619010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1 |
魏 * |
1805061901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2 |
朱*峰 |
18050619012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3 |
谢*科 |
18050619013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4 |
肖 * |
18050619014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5 |
王*来 |
18050619015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6 |
郑*华 |
18050619016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7 |
胡*兰 |
18050619018 |
女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8 |
刘 * |
18050619019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19 |
郑*成 |
18050619028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0 |
郭*华 |
18050619030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1 |
刘*湘 |
18050619059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2 |
曾*昆 |
18050619060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3 |
罗 * |
1805061906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4 |
刘*戈 |
18050619063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5 |
范*飞 |
18050619065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6 |
谭 * |
18050619066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7 |
王*慧 |
1805061908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8 |
王*军 |
18050619092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29 |
罗 * |
1805061910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30 |
曾 * |
18050619102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31 |
颜*礼 |
18050619111 |
男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六、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一) 向当事人出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二) 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八)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二、普通程序
(一)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涉嫌违法: (2)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8)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三、听证程序执法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贵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执法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四、送达与执行
(一)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举报、投诉电话
政府服务热线:0739-12345
隆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9-8232483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纪检监察组:0739-8231330
八、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复议
1、部门名称:隆回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
2、部门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白里路
3、部门电话:0739-8232385
4、部门网址:http://www.longhui.gov.cn/
(二)行政诉讼
1、部门名称:武冈市人民法院
2、部门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庆丰东路 1 号
3、部门电话:0739-422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