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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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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隆隆农(动监)立〔2020〕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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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
黄生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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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疫情期间在隆回县仔禽交易市场内出售仔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及《隆回县委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号令》第七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4500元(肆仟伍佰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2-2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