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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肥料)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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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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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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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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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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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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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8-24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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