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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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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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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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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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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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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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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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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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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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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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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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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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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动监)罚〔2021〕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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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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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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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小三轮摩托车运输未附有检验标志的猪肉在高平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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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猪肉产品39公斤,统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罚款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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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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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1-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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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