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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农药)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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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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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家宝庄稼医院(马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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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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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营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840元,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项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
2.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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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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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12-26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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