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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渔政)罚〔 2021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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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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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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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3月6日晚上在花门街道龙福村辰水河潭家庄水坝下游河段使用电鱼器进行捕鱼行为,予以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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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十二条1.2项的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川西牌电瓶1个,电压变频器1台,塑料船1艘;渔获物9.7公斤。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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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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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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