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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隆农(动监)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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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和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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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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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衡阳市 丰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乘龙牌湘C60308红色货车运输生猪59头,经检查有11条生猪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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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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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177******01001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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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4-1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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