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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种子)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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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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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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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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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项,1.违反本条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彩甜糯200”203袋;“京糯2008”155袋;“京甜糯807”46袋;“甜糯818号”5袋;“加甜糯968”9袋;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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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177******01001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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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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