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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农药)不罚〔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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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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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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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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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当事人门店的货架上内摆放有无登记证的卫生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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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初次违法的事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农药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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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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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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