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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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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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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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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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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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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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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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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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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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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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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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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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种子)罚〔 20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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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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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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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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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案》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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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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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1750000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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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12-2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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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