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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号)
文件名称: 2024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4-0130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9-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26 有效期: 长期

202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5

农(宅基地)罚〔202446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

2013年3月,荷田乡黄皮乐村(原黄皮村3组)村民阳习发在黄皮乐村村级服务平台对面新建住宅 ,未办理相关手续,占地185.9㎡,共建两层半,现地类性质为农村宅基地,主体于2015年完工并已入住。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归属于兄嫂龙美莲,原是老仓库和晒谷坪及部分水田。阳习发占用他人土地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9㎡;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

限期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9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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