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农(农药)罚〔2024〕22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隆农(农药)罚〔2024〕22号 |
|
案件名称 |
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隆回县羊古坳镇泰*农资经营部 龙*权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524****4KN196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隆回县羊古坳镇泰运农资经营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而当事人门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经营的门店面积40平方米,在其门店收银台正后方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门店左侧柜台后方摆放有标称:1、“有效成分及含量:克百威3%,剂型:颗粒剂、生产企业名称:广东药业(广东)有限公司、规格900克/包,PD20082895,限制使用”的克百威13包,2“商品名:韩氏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68、规格6ml、限制使用、生产厂家:河南韩氏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杀鼠剂90支。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第10项:“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后,依法从轻处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50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