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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隆农(渔政)罚〔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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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渔业资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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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邓*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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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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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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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日18时30分被群众电话举报,在辰河田子冲村河段使用电子锚鱼器捕捞渔获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普通渔具捕捞渔获物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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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渔业)第2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子锚鱼器一套;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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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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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