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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农(种子)罚〔2024〕41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隆农(种子)罚〔2024〕41号 |
案件名称 |
经营劣质种子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隆回县金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阮*松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4****6QGM95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阮*松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收到我局种业及种植业管理股受省厅委托的移送函,于2024年3月6日对隆回县兴农种子经营部经营的品香优秱珍(四川丰大种业有限公司生产)进行抽样,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出具该款种子的检验报告(No.ELH2024003),该款种子的发芽率为73%,结果不符合种子质量执行标准GB4044.1-2008:发芽率≥80%的标准,为不合格种子。2024年11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四川丰大种业有限公司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得300公斤该批次的种子,以3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公斤,当事人因该款种子销售量一般,退回剩下的240公斤种子,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192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并愿意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本机关认定该农作物品种属于劣种子。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第5项违法情节: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整;2.罚款33920元整。 罚没款合计3584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一审: 欧阳川月 二审: 王信之 三审: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