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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2号)
文件名称: 2024年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2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01544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4-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4-28 有效期: 长期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隆农(渔政)罚〔2024〕12号

案件名称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渔业资源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4年4月10日16时20分群众电话举报在赧水河三阁司镇中洲村河段使用普通渔具捕捞渔获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普通渔具捕捞渔获物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渔业2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竹筏一艘并当场销毁;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4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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