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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隆农(渔政)罚〔202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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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使用电鱼器电鱼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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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唐*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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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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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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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5月14日22时10分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当事人在中洲拦水坝赧水河段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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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渔业)第3项之规定,考虑未造成严重影响,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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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50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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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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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