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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01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财政预决算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15-09-11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9-1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单位基本情况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编制人数为87 人,实际人数120人,其中在职97人,离退休23人。小车编制数 8台,实际8 台。遗属补助人数2人,房屋面积4200平方米。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2015年年初预算数118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75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82.5万元,上级专项拨款330万元,本级专项资金拨款2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15年年初预算数11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838万元,专项经费350万元。

四、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188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 基本支出

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83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

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 专项经费

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35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选定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重要办案部门的办案经费、专项业务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审: 二审: 刘敏华 三审: 周玉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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