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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2-01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办发〔202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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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22-01005
隆政办发〔2022〕11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隆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隆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种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隆回县隆田农村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隆田公司)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隆田公司负责运营县级平台,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服务站及村级交易服务室,形成县、乡、村三级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的“八统一”整体运营标准,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县隆田公司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乡镇(街道)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登记发布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负责产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隆田公司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负责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派出业务专员,指导各农村产权交易站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隆田公司负责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2.主持县农村产权流转平台的日常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市级平台进行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县隆田公司业务专员主要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工作;
2.分析整理交易信息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县数据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优质农用地项目推介活动。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主要承担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和本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服务室的工作指导。按照县隆田公司的安排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各村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主要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上报,做好交易后的矛盾调处等相关工作。村级报账员兼任村级农村产权服务室联络员。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商品林,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抵押、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抵押、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抵押、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依法流转交易。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九)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十)其他涉农产权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统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交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含耕地、林地、水面等),按照农户承包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项目建设,可以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隆田公司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县隆田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隆田公司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县隆田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隆田公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县隆田公司会同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县隆田公司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让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隆田公司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县隆田公司的统一调度下,县隆田公司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县隆田公司,也可以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十七条 完成组织交易和通过公示期后,由县隆田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期限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完成资金结算后,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由县隆田公司审查后,交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审核盖章,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原则、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村集体管理费(按不超过土地流转费用的10%收取),收费标准报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同意。
(一)经县隆田公司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受让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意向受让金,由县隆田公司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县隆田公司将收益转入挂牌申请方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县隆田公司将收益转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隆田公司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隆田公司认为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隆田公司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隆田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隆田公司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隆田公司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根据交易品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关于《隆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图解】关于《隆回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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