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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三发〔2012〕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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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党支部:
现将《隆回县农村党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阁司镇委员会
2012年4月6日
隆回县农村党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发展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一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如下工作程序:
(一)村党组织在村党务公开栏公布申请入党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向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
(三)村党组织及时找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申请人撰写思想汇报。
(四)村党组织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入党资格条件审查小组一般由村党组织组织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成员组成),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由乡镇党委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党员信息库。
(五)在村党务公开栏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奖惩、家庭主要成员及直系亲属等社会关系)。
(六)根据乡镇党委下达本村党组织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额,按照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一般保持在3∶1左右的数量比例,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由乡镇党委在党员信息库中进行更新。
(七)村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并选派参加乡镇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及考试,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八)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小组(团支部)召开建党对象提名会议,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推荐,形成《关于×××同志入党的提名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撰写《自传》。
(九)根据党小组(团支部)提名意见,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研究提出建党对象名单,填写《建党对象呈报表》,由村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形成政审材料(含《×××同志的政审综合情况》、《关于×××同志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十)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上报建党对象名单,并提交填写完整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党对象呈报表》、政审材料,乡镇党委对村党组织上报的建党对象进行预审,并在《建党对象呈报表》上签署意见,经审核、考察没有问题的,下发《入党志愿书》,并在党员信息库中进行更新。
(十一)建党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由村党组织确定或建党对象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十二)党支部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就建党对象的平时表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关于×××同志入党群众座谈意见》。
(十三)党支部负责对建党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有群众反映情况的认真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及时通报公示结果,填写《发展新党员公示情况反馈表》。
(十四)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逐个讨论研究和表决是否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程序:清点人数→宣布发展人员→申请人汇报→介绍人介绍情况→支委会介绍情况→党员发表意见→申请人表态→表决、决议),填写《关于×××同志入党党支部大会记录》,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决议。
(十五)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建党对象谈话,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意见。
(十六)乡镇党委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填写《发展新党员审查呈报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乡镇党委进行审批(在党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党员信息库中进行更新。
(十七)经乡镇党委研究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由村党组织继续进行一年预备期的考察,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十八)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村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书》,村党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的意见,根据预备期间表现,召开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形成初步的综合考察意见,确定是否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十九)党支部负责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逐个讨论研究和表决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同志入党转正支部大会讨论记录》。
(二十)村党组织将转正材料进行上报,乡镇党委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将材料归档,并在党员信息库中进行更新。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年满十八岁(28岁以下的一般应当从共青团员中发展)。
(二)拥护党的领导,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三)模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四)不信仰宗教,不搞封建迷信(正常的传统习俗除外)。
(五)具有所在村户籍,或者虽然户籍在外地,但常住所在村工作、从业、生活时间两年以上,履行村民义务。
第三条 近五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司法机关查处的。
(二)违章建房、计划外生育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或法定税费,以及不履行其他公民应尽义务的。
(四)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邻里关系相处差或赌博、搞不正当男女关系、造谣、诽谤、欺凌弱小、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利用职务(身份)之便吃拿卡要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组织、煽动和参与无理由信访、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
(六)不讲大局,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决策、决定,在涉及公益事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环境整治,以及土地、山林、水面承包经营、流转调整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不带头或不够积极的。
(七)笃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的。
(八)经征求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书面反馈确认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在培养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并酌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资格:
(一)出现上述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的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入党培训考试不及格的。
(三)非受组织选派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并在外出期间不主动或不向村党组织联系汇报,或者无法证明外出期间实际表现情况的。
(四)村党组织班子(扩大)会议研究时无记名"票决"同意率低于50%的。
(五)拟吸收为预备党员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并经乡镇党委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
(六)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审核研究后提出书面异议且理由充足的。
第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有上述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对象或不能接收预备党员的情形之一,不能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并酌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条 在外来人员中发展党员,需先书面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后,才能确定为培养考察对象,并实行"双向"公示制度;属于本乡镇范围内外来人员的,由村党组织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征求意见并报乡镇党委备案,属于本县范围内外来人员的,报请乡镇党委向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征求意见,属于非本县范围内外来人员的,由乡镇党委报请县委组织部向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章 教育管理
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创业创新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为重点,在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基础上,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每周开放远程教育制度:
(一)扎实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规范化创建达标活动,确保村级终端接收站点的硬件设施随时正常播放、管理人员操作熟练、标识制度集中上墙醒目明了、学习台帐齐全、记录规范完整。
(二)落实管理操作员值班制度,面向广大党员群众,提高远程教育站点经常开放率,确保每日白天只要党员群众有需求都能随时点播收看,每周安排专门开放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三)采取观看"红星视频"、观看卫星节目、播放光盘、进行科普讲座等形式,丰富课件和节目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预告一周点播学习的节目内容。
第八条 建立定期谈心制度:
(一)每个党员只要身体健康、行动方便,每两个月应该主动到村党组织至少报到一次,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因外出流动等原因无法报到的,也应采取电话等方式主动与村党组织联系报告。
(二)村党组织在办公活动场所设立专门的党员报到接待室,明确若干个便于党员分批次集中报到的固定接待日,落实专人及时接待党员报到。
(三)村党组织在接待党员报到时,根据平时掌握的党员表现情况,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思想,充分肯定党员的长处,鼓舞党员的干劲,教育、引导、督促党员积极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做合格党员的教育。
(二)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党员互评,并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四)村党组织对党员评议所反映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好党员,由党组织给予表彰;对评议中揭露出的党员违法乱纪问题,要认真核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六)要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同民主评议支部工作、党员目标管理、评先选优活动、支部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等结合起来,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条 落实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村党组织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
(二)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家较近的党员,应参加统一的组织活动。
(三)对外出时间长、地点不够固定的党员,党支部应定期通信联系。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在返回期间,要主动与村党组织保持联系,村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他们学习,进行教育。
(四)对外出地点比较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3-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或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让他们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
(五)对3人以上集中外出、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小组或流动党员党支部,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六)对流入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党员服务中心:
(一)各乡镇建立党员服务中心,作为党建工作政策和业务的咨询平台,党组织服务党员、群众的重要窗口。
(二)党员服务中心要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提供可公开的党内文件资料、领导讲话、学习资料,以及党内教育活动的经验、案例,供基层党组织查阅选用;为辖区内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等提供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提升党员理论、业务、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素养;收集并定期整理组织生活、党员活动、党员发展等有关基层党建工作的档案资料;健全党员信息库,适时汇总分析党内统计各类数据。
(三)党员服务中心要为广大党员服务。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等党务知识咨询和党内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为有特殊需求的党员个体或群体代为接转组织关系;指导帮助流入党员落实基层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受理短期临时挂靠管理的外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组织关系证明信;提供创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帮助党员创业、就业;开展救助服务,帮助处理特殊群体党员提出的求助事项,落实帮扶措施;定期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受理党员维权投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正当权益。
第三章 保障激励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强化党员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角色,不断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和党员身份的认同感。
第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党员的政治权利:
(一)坚持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党组织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党员设岗定责等情况。
(二)坚持和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村党组织在重大决策出台前,采取走访、座谈、民主恳谈和听证等形式,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员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员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员先发动。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大优秀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
(一)党员每年年初进行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承诺,年中和年底由村级党组织就履诺情况进行领导点评、组织群众评议,每年底前后由村党组织、每年"七一"前后由乡镇党委评比、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年向县委推荐评比、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二)注重挖掘、发现各类党员闪光言行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典型引导、典型激励、典型带动的舆论导向。
(三)及时把群众公认、条件符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按照组织程序,推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拔充实进村级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一)建立党内关怀基金。对身患重病、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他灾难急需援助的党员,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对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贫困、年老无依的老党员定期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对其他生活困难党员在七一或春节期间发放一定数额的慰问金;对建国前老党员去世和在职期间去世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家属发放慰问金。
(二)建立健全党内结对帮扶制度。广泛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与需要帮扶的党员特别是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结成帮扶"对子"。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名生活困难党员或老党员。
(三)建立健全党内"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每年元旦春节或"七一"等重大节日,广泛发动党员干部参与"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直系亲属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时,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对这些党员家庭走访慰问。
第四章 纪律约束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畅通作用发挥途径,督促认真履行义务,规范加强日常管理,严格组织纪律要求,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 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
(一)因村制宜设置科技致富指导、村级事务监督、政策法律宣传、民事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维护、文明新风示范、环境卫生保洁、民意收集反馈、困难群众帮扶等若干岗位,明确具体职责任务,组织具备发挥作用基本条件的无职党员自愿认领1-2个岗位。
(二)村党组织与每个领岗党员签订责任书,组织党员就履行岗位职责作出承诺,党员在每月向村党组织报到,以及各季度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介绍、交流时,要主动汇报和介绍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绩效表现。
(三)结合每年底前后的党员集中轮训或安排其它适合时间,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领岗党员逐个进行述职,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党员年度民主评议、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一)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从业场所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非纯农党员在企业等"两新"组织连续工作、从业时间6个月以上,且签订规范劳动用工合同或相关契约的,组织关系应当转移到企业等"两新"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工作、从业之余日常居住、务农、生活和人际交往仍在村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允许临时回迁组织关系,并行使相应政治权利。
(四)机关干部、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回原户籍所在村固定居住生活的,为方便参加组织生活,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村党组织。
(五)部队退役军人党员、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村党组织。
第十七条 明确党员合格言行基本准则:
(一)理想信念方面,不得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得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邪教组织;否则,视为理想信念动摇。
(二)政治思想方面,不得否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得在是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不得消极及抵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否则,视为政治思想消极。
(三)宗旨观念方面,不得因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与民争利而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不得在群众正当权益受侵害时漠不关心,不得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而破坏投资发展环境;否则,视为宗旨观念淡化。
(四)革命意志方面,不得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不得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姑息纵容甚至撺掇煽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公民义务;否则,视为革命意志衰退。
(五)组织纪律方面,不得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并与党组织对着干,不得长期闹不团结、搬弄是非、拉帮结派、诬陷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工作、劳动、会议纪律、不参加每月向村党组织报到和每季度闪光言行交流等组织活动;不得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性上访;否则,视为组织纪律涣散。
(六)工作作风方面,不得在党组织分配工作时拈轻怕重、消极懈怠,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甚至因失职、渎职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和劳民伤财;否则,视为工作作风漂浮。
(七)廉洁自律方面,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甚至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否则,视为廉洁自律松懈。
(八)社会道德方面,不得见利忘义、损人利已,不得作风霸道、蛮不讲理,不得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否则,视为道德行为扭曲。
(九)组织生活方面,不得在无正当理由时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包括相关的集中学习、培训、会议等)、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否则,视为组织生活散漫。
第五章 劝退除名
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断纯洁党员队伍。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由于党员主观原因,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遵守党的纪律、不参加党的活动,存在以下明显违背党员标准的具体情形:
(一)不能带头学习提高、政治信仰丧失。1.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和政治立场,抵触和否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编造谣言丑化党委、政府形象,传播、散布各类虚假消息和错误甚至反动的言论;3.信仰宗教或参加邪教组织、其他非法组织,或者虽然没有参加相关组织,但热衷于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不能带头争创佳绩、革命意志衰退。1.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所分配工作任务,或者拈轻怕重、推诿扯皮;2.拒不服从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正确决议,与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对着干,拖延、阻扰、抵制中心工作开展和重点工程建设;3.在各类急难险重的关键时刻袖手旁观,不能挺身而出,甚至临阵脱逃;4.工作中弄虚作假、好大喜功,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不顾实际而劳民伤财。
(三)不能带头服务群众、宗旨观念淡薄。1.面对群众困难漠不关心,不愿意提供帮扶救助;2.个人利益斤斤计较,与民争吵争利,不热心、不情愿、不支持社会公益事业;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干扰企业和群众生产,非法侵占他人正当权益;4.遇到邻里纠纷和群众矛盾,不能主动劝导化解,甚至背后挑唆、煽风点火、激化矛盾。
(四)不能带头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涣散。1.混同一般群众,热衷越级信访、无理重复信访,甚至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性信访;2.违反城建和土地管理、婚姻和计划生育、封山育林、工商税收等国家法律法规;3.无正当理由,不主动及时向党组织报到,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包括村党组织召集的各类需要参加的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不交纳党费;4.长期闹不团结、搬弄是非、拉帮结派、诬陷他人,在各类民主选举和测评活动中进行拉票、贿赂、威吓等不正当的非组织活动;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
(五)不能带头弘扬正气、道德伦理扭曲。1.为人处事作风霸道、蛮不讲理,或者心胸狭窄气量小,动辄打击报复;2.不谋正当就业,存在涉盗、抢、黄、毒及嗜赌行为,或者平素欺行霸市、欺压百姓、打架斗殴、寻衅滋事;3.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或者乱搞男女关系;4.姑息纵容歪风邪气,遇到坏人坏事不能坚决制止,甚至撺掇怂恿,耍弄阴谋诡计。
凡存在明显违背党员合格言行基本准则的情形之一,即可经民主评议并由党员大会无记名"票决"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 评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把握界限:
(一)注意把因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区别开来。
(二)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三)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四)注意把党员因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等情况,同在村党员因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活动、不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五)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六)注意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同拒绝帮助教育、不思悔改区别开来。
(七)注意把组织处置同纪律处分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于严重违纪、在党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妥善把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人不愿意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限期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未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不再延长时间。
(三)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必须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劝退、除名程序:
(一)村党组织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党性定期分析活动中初步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经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联系,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党组织见面、不申辩的,视为同意评为不合格党员。
(二)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会同村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谈话,不合格党员以口头、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愿意改正并有无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表态;不合格党员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应进一步在接受教育谈话后作出公开承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育谈话或拒不表态的,视作不愿意改正并无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三)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通报教育谈话和不合格党员表态情况,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乡镇党委。
(四)乡镇党委对村党组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再召开党委会形成正式决定。
(五)村党组织接到乡镇党委批复后,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党员劝退、除名工作原则上按照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性定期分析要求,对有问题的党员,发现一个,处置一个。
第六章 党务监督
按照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增强村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并即时监督本村党员培养发展、教育培训、保障激励、管理约束、劝退除名等各项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推行重大党务"票决"制度,在涉及党员培养发展、教育培训、保障激励、管理约束、劝退除名等方面需要公开的党内事务时,必须按规定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乡镇党委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居委会、社区可参照适用。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