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三政发〔2015〕23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各村(居)委会、镇属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准确施保”的工作目标,保障我镇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隆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隆政办发〔2014〕1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隆民发〔2015〕2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6月2日开始在全镇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工作。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三阁司镇农村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镇2015年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顾 问:黄胜军
组 长:王柏玉
副组长:王熙华、陈书琴、黄漾波、宁显星、夏开华、王富贵(常务)、谭芸
成 员:马益斌、黄民丰、王美华、汤志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社会事务办,王美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时间安排
年审时间: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30日
村居资料上报截止时间:2015年6月25日(包括:年审合格对象的资料、农村低保取消对象花名册、相关干部或公职人员及直系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调查表)。
三、年审对象
全镇辖区内正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深入宣传。成立以驻村干部为组长的村居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居醒目处张贴《隆回县2015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审公告》,并公示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驻村干部要组织通过走访、标语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确保在村常住人口知晓农村低保年审之事。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落实由驻村干部领衔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民主评议要由驻村干部主持并有记录和相片,评议中严禁在各组搞年审名额平均化,或将年审名额分到各组;张榜公示要有照片存档并将电子版发送至三阁司镇政府QQ群;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在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确因特殊原因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单独申报、单独公示、单独备案。实施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切实落实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
3.以下人员必须保留农村低保
⑴孤儿类:父母单方死亡且年龄不足18岁、正在就学的“半孤儿”(注:全孤可申请五保)。
⑵残疾类:(上报资料必须有二代残疾证双面复印件)
①一级残疾人(未吃五保的)必须无条件享受农村低保。
②二级残疾人(未吃五保的)原则上要解决农村低保,因家庭条件优越而没有解决的必须向镇社会事务办提供书面形式予以解释。
③未分家且有两个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的贫困家庭。
⑶疾病类: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必须附上清晰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医疗发票)。
⑷计生类:独生子女中的特困家庭和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特困家庭(要有计生相关证明)。
⑸其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
4.以下情况或对象必须“退”出农村低保:
①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②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现金的。
③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④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的。
⑤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⑥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尚未改正的。
⑦非因拆迁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调整住房,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⑧家庭实际生活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用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⑨无特殊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
⑩“合户保”、“平均摊派”和“低保轮流吃”、挂名保等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
五、奖罚措施
在低保年审期间,镇党委政府将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对各村居低保入户调查、评议程序、张榜公示等内容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且严格按镇绩效考核和《隆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隆政办法〔2014〕13号)进行奖罚。
㈠绩效考核
1.驻村干部未参与党员组长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的减1分,民主评议将年审名额分配到组未直接评定到人的减3分,以提供会议记录为准。
2.不符合政策享受低保的,每出现1例减1分。
3.未张贴《隆回县2015年农村低保对象年审公告》的减0.5分,未按要求公示的减0.5分,以提供电子相片为准(相片需在公示期内提供,统一发送到三阁司镇政府QQ群)。
4.未及时报送资料的,每缺1项减0.5分。
5.凡因低保确定不当引发到京、省、市上访的,每例分别扣3分、2分、1分。
6.工作片减分按所辖村居以上各项减分总和的50%计算。
㈡责任追究(严格参考隆政办发〔2014〕13号实施)
1.对所在村居支部书记和村居主任的责任追究:一个村居出现2个“错保”对象的,各减三个月的财政工资补贴,并由镇党委政府进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个村居出现4个“错保”对象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由镇党委直接免职,村居委会主任依法定程序罢免。
2.对镇驻村干部的责任追究:所驻村居出现2个“错保”对象的,扣除3个月津补贴,年终不得评先评优;所驻村居出现4个“错保”对象的,有职务的免去职务,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无职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3.对片长、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抽查“错保”率达到3%以上(含3%)的,扣除3个月津补贴,年终不得评先评优;“错保”率达到5%以上(含5%)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阁司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