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三发〔2015〕17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
各村(居)党支部,镇属各部门单位党组织: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严格党内生活,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督促和推动党员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联系服务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88〕1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全镇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紧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一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价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及时表彰优秀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纯洁党员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构建“美丽三阁司”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严格要求,又不搞无原则的上纲上线,把评议的重点放在是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发挥党员作用上。
(二)平等公正。坚持全体党员平等参与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与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在评议标准前一视同仁、不搞特殊。
(三)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四)教育为主。立足教育转化,对党员普遍进行理想信念、党章党纪和党员标准教育的同时,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及时予以严格处置。
三、评议对象
民主评议范围为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对外出的流动党员,各基层党组织应提前通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参加临时党支部3个月以上的,由临时党支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交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审定。
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年老及因行动不便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经基层党委同意,可不参加评议,但所在党支部要向他们通报情况,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议,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一贯表现很差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四、评议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时,与当年度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工作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相结合,在职党员还要与单位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状况,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始终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二)是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否站在改革发展前列,维护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否牢记为民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反对“四风”,主动联系服务群众,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五)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扎实做好本职本岗工作,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兑现党员公开承诺事项,按时缴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支部民主评议会议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与会党员人数应超过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各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在“七一”之前完成,完成后向镇党委写出书面情况汇报。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习动员。镇动员大会召开后,各党支部要迅速召开会议,并通过上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以及重大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教育,切实搞好动员,打牢思想基础。各党支部彻底查清党员底子,上报镇党委,进一步核实完善党员信息;全面、真实、客观掌握每名党员近年来的政治思想、发挥作用、参加活动、群众关系等综合表现情况,重点摸清是否存在不合格党员情形。
(二)党员自评。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自查和剖析,主要是“四对照四看”:即对照入党誓词,看理想信念牢不牢;对照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看党性党纪观念强不强;对照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看履行义务好不好;对照党的宗旨,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不大。自查和剖析后,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出自我评价。党支部对党员自我评价要严格把关,对态度不端正、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要报镇党委审核把关。
(三)支部评议。在党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首先由党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组织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对党员逐一进行评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党员可书面委托到会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党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委托。为提高民主评议的公信度,每个基层党组织必须邀请不少于党员总数30%的群众代表(至少7人)参加满意度测评。
(四)评定等次。党的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经集体研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名党员提出初步的等次评定意见。一般按以下标准进行: “优秀”票不低于60%、“不合格”票不高于10%的,初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以上票不低于60%、“不合格”票不高于15%的,初定为“合格”等次; “基本合格”以上票不低于60%、“不合格”票不高于30%的,初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不合格”票超过30%,经核实确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初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有群众参与满意度测评的党员,还要综合考虑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凡“满意”票低于70%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考虑评为“不合格”等次。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定向评议测评,测评后,镇党委列席人员将汇总结果等材料密封好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签字后保存备案。评定优秀党员应参照得票高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评定,数量上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
对一些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或正接受纪检、公安等部门调查的党员,暂缓进行等次评定,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评定。
党员的初步评定等次经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报镇党委审核。对支部书记的评定意见,需报镇党委审定。
评定等次时,如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处置:
1、随意散布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传播小道消息甚至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抵制、阻挠上级决定执行,或有违反计划生育、土地、兵役等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闹事,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的;
4、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5、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应交款项,或侵占公共财物拒不退赔,或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
7、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性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8、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拒不参加甚至破坏社会公益事业,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
9、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违法乱纪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总结归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上报镇党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经党组织审查后,应归入人事或党员档案:参与评议党员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测评表;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主要事实依据和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决议、上级党委批复、主要环节谈话记录等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所形成的工作方案、党课讲稿、情况综合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六、结果运用
镇党委将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对优秀的党员,及时表扬表彰;对不合格的党员,依照程序严肃处置。
(一)公示评议结果
各基层党组织应将每个党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在党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群众对民主评议结果有反映或者质疑的,党组织应虚心听取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二)认真做好表彰和处理
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要及时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推荐报镇党委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民主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对民主评议时发现并经核实犯有错误的预备党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节轻微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教育帮助,准确进行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要把由于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内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凡被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期限,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凡被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劝导,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谈话反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也无法取得联系,评议结果公示期满后仍未联系上的流出党员,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不进行“谈话反馈”;本人拒不接受谈话的党员,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不进行“谈话反馈”。(2)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的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镇党委书面报告。(3)镇党委预审。按党组织隶属关系,镇党委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予以书面回复。(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党支部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仍应对其做出处置决定。与会党员人数应超过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采取不记名票决方式进行,以超过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5)报批及实施。党支部将处置决定、核实材料报送镇党委审批,对其中拟给予劝退、除名处理的,镇党委审批前,需报请县委组织部审查。对领导干部中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党支部收到镇党委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镇党委决定。(6)教育帮助。基层党组织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跟踪管理。对限期改正的党员,期满后要重新进行评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劝退、除名处置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原则上不作交叉处理或双重处理。对民主评议时发现并经核实严重违反党纪的,应由纪检部门立案处理,不得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七、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一项基础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方法。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民主评议党员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序开展。
(一)落实责任。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坚持以思想政治标准为重点,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办事,稳妥、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防止变形走样或简单化。
(二)把握政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被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防止用工作错误或失误简单代替思想政治标准,防止感情用事和借机打击报复。要认真分析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方式,不得过激或过宽。要加强后续教育关心帮助,不得歧视被处置党员,防止被处置党员成为党组织的对立面。要认真规范民主评议和处置材料签名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使处置工作让本人认同、党员满意、群众认可、组织放心。
(三)注重监管。镇党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党员申诉等方式,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程序执行、党员参与率、党员权利维护、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监督。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教育帮扶责任,关注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社会反响,及时掌握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和处理一些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镇党委要认真总结民主评议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民主评议党员真正成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纯洁党员队伍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纪律。要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的党组织,要对党组织班子进行整顿和调整;对民主评议工作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党组织,要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重新开展评议;对利用民主评议进行打击报复的党组织负责人,要严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严肃的组织处理。
中共三阁司镇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