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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三政发〔2013〕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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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湘政办明电【2013】37号)、隆防指[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镇长任指挥长,镇人民政府分管畜牧的副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长,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动物防疫站、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综治办、文体卫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经发经管办、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镇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动物防疫站,由防疫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研究决定全镇H7N9禽流感疫情防制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
(2)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
(3)统一指挥全镇H7N9禽流感疫情的处置工作;
(4)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村级防制领导小组的应急工作;
(5)对年度H7N9禽流感防制工作和全镇H7N9禽流感疫情的处置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6)完成镇政府交办的事项。
(1)收集和分析国内、镇内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和防控人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村(居)落实本预案;
(4)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5)承担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镇文体卫站 负责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制宣传,严格H7N9禽流感疫情防制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H7N9禽流感防制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镇动物防疫站 研究拟定全镇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和应急处置人员。负责对动物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
镇财政所 负责H7N9禽流感防制的经费保障,将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负责防制H7N9禽流感经费的及时审拨、监督管理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镇农业站 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保证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镇卫生院 负责H7N9禽流感疫情人间防制知识的宣传,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制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镇林业站 负责协调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并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配合做好扑疫工作。
镇派出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站工作。
经发经管办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市场和超市等流通环节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
各市场管理中心 发生疫情时,协助镇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并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卫生等工作。
2.3 村(居)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村(居)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村(居)区域内H7N9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镇动物防疫站建立健全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网络,会同卫生、林业、经发经管等有关部门,对H7N9禽流感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定期召开防检人员分析会,评估疫情发生风险,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并拟定相应对策,及时向镇防制H7N9指挥部报告。
3.2 预警级别
根据H7N9禽流感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 疫情报告
4.1 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告责任人,当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报告。
4.2 疫情的确认
(1)镇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兽牧主管部门并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临床诊断指标,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
(3)对怀疑为H7N9禽流感以外的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根据国家疫病诊断标准或农业部行业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最终确诊。必要时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4.3 疫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镇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镇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县畜牧水产局。
4.4 报告形式
镇动物防疫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5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其它易感动物的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6 疫情发布
H7N9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H7N9禽流感疫情。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基本应急
(1)临时隔离
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对发病畜禽所在的村(居)或场所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域标志,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控制人员出入,防止疫情扩散。
(2)采样送检
镇动物防疫站陪同县兽牧局派的技术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
镇动物防疫站按规定对疫情传染来源、传播方式、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的数量、结构及免疫情况等进行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1)诊断为疑似疫情时,镇防制重大疫病指挥部报请县畜牧水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2)疫情确认后,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防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疫情处置工作。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制情况通报下发至全镇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
(1)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
(2)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1)封锁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
(2)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3)当发生高致病性H7N9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
(4)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动物圈舍、工具、物品、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1)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
(2)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3)加强检疫监管。
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当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要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进行持续的医学观察。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人员感染,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消除群众恐慌,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5.2.9 H7N9禽流感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镇动物防疫站负责H7N9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5.2.10 宣传报道
启动预案的同时成立疫情发布新闻中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制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H7N9禽流感疫病的科普知识、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和疫情处置过程中的感人事迹等。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镇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制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制,依法防制,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未经证实和影响疫情处置、社会稳定的信息。
5.3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的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镇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上级兽医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3 H7N9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H7N9禽流感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6.2 评估总结
6.2.1 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3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后,镇社会事务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后,镇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兽牧、卫生、社会事务、公安、财政等部门单位及村(居)委会,做好H7N9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镇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镇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7.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镇财政所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交由镇防制重大疫病指挥部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供电所应保证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所有应急处置队伍人员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镇人民政府组建H7N9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人和镇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按照镇人民政府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镇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扑疫。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H7N9禽流感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1)建立镇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2)镇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及封锁设施、设备等。
镇、村(居)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动物防疫站要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应急处置人员,以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镇防制H7N9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演练,确保疫情应急指挥人员和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镇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H7N9禽流感疫情。
8.2 表彰和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由防制H7N9禽流感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镇动物防疫站承办。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