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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隆回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白里路开发建设的华悦·名府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于2021年3月份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和隆回县水政监察大队先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都逾期没有补办。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隆回县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其委托代理人办理该案件相关手续与事务的事实有效合法。2、隆回县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兰、项目副总经理焦博的问话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承认逾期未补办水土保持手续,情况属实。3、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认定文件各一份,隆回县自然资源局项目批复面积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实,项目总用地面积数据属实。4、项目建设现场照片二张。证明违法事实现场属实。5、我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我局书面告知当事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6、我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并配合接受调查。7、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水罚告字〔2021〕0106号)。证明我局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书面形式递交了《听证申请书》。12月6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听证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等都无异议;案件调查人对听证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撤回处罚告知书予以驳回。
本机关认为:华悦·名府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一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构成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该项目总用地面积22044.5m2(约2.2公顷),属“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违法程度属一般,处罚标准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隆回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隆回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隆回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13日
(审核:隆回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