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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水罚决字[2022]09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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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来源:接县河长办反映。
现查明:隆回县高平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4日开工实施的公路扩建工程,位于里湖河杨桥村段右岸临水侧,全长约480米,比原路面加宽约2.5米-2.7米,侵占了里湖河河道管理范围。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村主任调查问话笔录;2、项目建设现场照;3、现场勘验图。
本机关认为:隆回县高平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在里湖河管理范围杨桥村河段实施公路扩建工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村村民委员会给予如下处理: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河道疏浚、向对岸开挖扩宽河道的措施,确保足够行洪断面;2、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隆回建设银行,账号430015700650250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隆回县水利局
2022年1月7日
(审核:隆回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