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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水罚决字〔2025〕第2301号
王人杰(身份证号430524********0536):
经查,你于2025年3月至5月期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虎形山瑶族乡布档冲河富寨村河段建设跨河桥梁,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30日我局依法对你下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水罚告字〔2025〕第2301号,你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
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帐号4300157*********1138),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5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