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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武鑫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0K)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29日接我局农村水利水电和水旱灾害防御股移送,隆回武鑫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隆回县武鑫洲水电站,项目竣工后未开展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2023年7月我局向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你公司仍未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25年6月5日至6月13日,我局依法组织对隆回县武鑫洲水电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6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你(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隆)水限改字〔2025〕第1502号。6月13日对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陈中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拍摄违法现场照片、调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佐证,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陈中华对佐证资料进行了认可并签字。
本局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隆回县武鑫洲水电站,项目竣工后未开展竣工验收,已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水罚告字〔2025〕第15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现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请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缴纳罚款(帐号为:4300157********1138),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水利局
2025年8月15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