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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石门乡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054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门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6-17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5-06-1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准确施保”的工作目标,根据《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3〕21号)、《隆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隆政办发〔2014〕1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隆民发〔2015〕23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乡开展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20日

二、年审对象

全乡辖区内目前正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所有对象。

三、工作步骤

1、成立组织机构(6月9日——6月10日)各村成立以驻村干部为组长的低保评议工作小组,张榜公示。并将低保评议工作小组名单和公示照片报乡民政办备案,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石门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入户调查(6月9日——6月12日)对现有低保户进行地毯式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查看相关证件,做好详细记录,为评议会做准备。

3、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6月13日——6月16日)

(1)民主评议。召开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各组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民主评议会议。参会人员必须对评议结果当场签字确认,拍好会议现场照片。会议记录和照片报片乡民政办备案

(2)张榜公示。对民主评议结果在公布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组长副组长受理举报电话和受理期限(7天),公示照片报民政办备案。

4、资料报送(6月17日——6月19日)所有资料务必准确、按时报送,延误不补。

5、督促检查(6月20——6月26日)罗公庙、石门、对江三个工作片交叉进行检查,对各村是否成立组织机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查看会议记录),公示(看现场)进行审核,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入户核查、询问群众)。

四、年审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村驻村干部是所驻村低保年审的直接负责人,要成立以驻村干部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村干部、各组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年审工作组,并公布组长、副组长监督投诉电话,确保做好农村低保年审的宣传、组织工作,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2、规范程序,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目标。严格按程序办事,进一步明确乡镇是受理、审核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由乡干部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1)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石门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对现有的低保对象进行地毯式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查看相关证件,做好详细记录。(3)民主评议。由乡驻村干部组织低保年审工作组成员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参加人员必须签字,拍好会议现场照片。(4)张榜公示。各村要设置低保公示栏,民主评议后立马进行公示。做到该清退的彻底清退,切实落实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

3、严格工作进度,及时报送资料。各村必须在6月20日前将年审合格对象的资料和其它资料(其它资料包括:隆回县2015年农村低保取消对象花名册,隆回县2015年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在职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调查表,隆回县2015年农村低保对象管理台账低保年审表及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相关证件等)

五、符合低保条件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标准

(一)符合低保条件

属于本乡常住的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165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

1、残疾类:

一级、二级残疾人(未享受五保的)因残导致家庭困难,原则上享受农村低保(资料上必须有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2、父母单方死亡且年龄不足16岁的困难儿童(未享受五保)。

3、因患特大疾病且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必须有本年度县级及以上疾病诊断证明书)。

4、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上的独女户、双女户因家庭劳动力缺失而家庭困难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165元/月/人。

(二)不符合低保条件

1、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4、父母虽年老体弱,但法定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5、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在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确因特殊原因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单独申报、单独公示、单独备案。

6、与种烤烟、修水渠、清扫卫生等村级公益事业挂钩的。

7、低保对象死亡的。

六、奖罚及责任追究

(一)在2015年低保年审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认真,出色完成任务的村经检查组交叉检查验收,农村低保程序到位,无一错漏报对象和上访对象的奖300元/村,驻村干部300元/人。在县级及以上单位检查中获得合格及以上好评,再奖迎检点300元/村,驻村干部300元/人。书记乡长按全乡平均待遇进行奖罚。联系领导和指导员按所驻片的平均待遇进行奖罚。

(二)对2015年低保年审工作中,措施不得力,或低保程序不到位,或未公示,或有错漏报对象或者因低保问题上访的村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追究。一年内出现一例(一人或一户、同下)由乡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其进行整改,并罚300元/村,整改没有到位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出现两例的其他处罚同上,罚600元/村;出现三例以上(含3例),乡可责令支部书记辞职,并对村主任一职按程序进行调整。

2、对驻村干部的责任追究。所驻村一年内出现一例罚300元/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出现两例罚600元/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出现三例以上(含3例),由乡对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中共石门乡委员会

石门乡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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