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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乡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石门乡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4-00112 发文编号: 石政发〔2014〕 9号
公开目录: 预警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石门乡
发文日期: 2014-07-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4-07-2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单位:

《石门乡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门乡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9日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394号令)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乡调整石门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管理、农业的副乡长和联片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国土资源所、派出所、综治办、水务站、乡城建规划环保服务站、社会事务管理办、卫生院、中心校等单位负责人及三个片的片长为成员,办公地点设石门国土资源所。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状况

我乡地质构造、气象、水文条件复杂,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常导致地质灾害也有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在我乡要防止发生。据统计,目前全乡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主要分布在金盆里村、横亭村、老银村、大塘坑村4个村。

三、地质灾害威胁对象与范围

(一)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1、受威胁的主要对象是金盆里村、横亭村、老银村、大塘坑4个村。要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需加强监测预防。

2、受威胁的主要矿山:石门煤矿,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防灾责任。

3、受威胁的主要交通干线:新海公路应加强防范。

(二)地质灾害威胁范围

根据我乡地质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降雨、人为活动等相关因素,对我乡2014年度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如下:

1、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

2、以地面塌陷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金盆里、大塘坑、横亭、老银。

3、以河堤、渠道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沙洲、回龙、太平车、对江、荣祥、芙蓉山、大洲。

4、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和有关资料显示,全乡有7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情况见附表),有的险情严重,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当诱发因素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突发成灾,后果严重。

四、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各村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置,尤其要抓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信号员、巡逻点及灾发区老百姓的培训,贯彻落实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于5月底前开展好防灾避灾演练,全面提高防灾能力。

(二)各村委会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在危险区域竖立警示牌,公布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要做到24小时开机,并做好监测登记。

(三)各村委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可能突发成灾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早进行工程治理或对易受灾群众进行整体搬迁,消除灾害隐患。

(四)乡属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有效提高地质综合防治能力。石门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乡水务站要做好气象预测、预报和水情预报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服务站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乡社会事务管理办要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河流、水库、公路和乡政府驻住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相应的单位负责监测与管理。

(五)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人们防灾减灾意识,实现自觉防灾、全民防灾。

五、地质灾害监测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1、范围。全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的范围,在排查、巡查、复查时应予以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2、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3、方法。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或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二)认真开展"三查"工作

"三查"工作即指对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复查。乡组织专人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常性地开展排查、巡查、复查工作,落实监测责任;乡属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复查工作。

(三)监测责任单位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辖区所在地村组负责监测;

2、危及公路、水利、水电、航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涉及相关单位负责监测;

3、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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