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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审计局关于隆回县2012年度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
文件名称: 隆回县审计局关于隆回县2012年度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3-00035 发文编号: 隆审投价报发〔2013〕63号
公开目录: 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 2013-09-05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3-04-26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隆回县审计局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11日,对隆回县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进行了审计。隆回县水保局应对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性村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隆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工程及其结算审计概况

隆回县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由隆回县水保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修建,共分为9个标段,合同承包价总计1791641.66元,具体情况如下:

1、桃洪镇标段由湖南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393824.00元,合同约定2012年8月20日开工,2012年10月31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南岳庙标段由隆回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419748.00元,合同约定2012年8月20日开工,2012年10月31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三阁司标段由隆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520635.00元,合同约定2012年8月20日开工,2012年10月31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4、合龙村由龚庆虎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131130.89元,合同约定2012年9月6日开工,2012年10月31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5、严塘村山塘维修工程由范贤录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25655.00元,合同约定2012年9月20日开工,2012年11月20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6、横板桥镇石燕村山塘维修由戴松健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28548.77元,合同约定2012年9月20日开工,2012年11月20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7、铜盆江山塘维修由彭敦江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50000.00元,合同约定2012年9月20日开工,2012年11月20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8、南岳庙寨建村石燕村排灌渠工程由龙跃章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85000.00元,合同约定2012年9月30日开工,2012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9、梅冲村机耕道工程由范长清承包,合同承包价为137100.00元,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5日开工,2012年3月30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013年1月12日至1月13日,审计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验证,同时就有关事顼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了询问核实,并查证了有关原始施工记录,对现场能进行复核验证的主要工程量进行了现场计量,对无法进行现场验证的隐蔽工程内容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做为工程造价计算的依据。2013年4月2日、4月11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审计局投资审计办公室进行了对审。当日,审计组将审计结果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表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并在《隆回县建设项目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审查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

三、 审计造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施工合同书共九份;

(三) 结算书、施工图纸;

(四)有关签证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四、送审工程结算书及送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处罚建议

1、桃洪镇标段多计工程款2613.18元;

2、南岳庙标段多计工程款1404.69元;

3、三阁司标段多计工程款1657.55元;

4、合龙标段多计工程款1975.68元;

以上工程款施工单位合计多计工程款7651.1元,不符合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第八条"工程价款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款予以核减。

五、审计结果及应用

由建设单位编制并送审的隆回县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1642713.65元,我局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为1635062.15元,审减金额为7651.5元。详细情况见《隆回县石漠化治理水利水保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情况汇总表》。

以上审定的结算造价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必须采用的依据。

六、 有关情况说明

(一)我局审计是以工程质量合格且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为前提的。如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审定造价为工程结算造价,未包括其他费用。

(三)本审计报告如需复印,其复印须经我局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

本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报告不服,可以自本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结论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结论不停止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核:刘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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