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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审计局关于隆回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决算情况的审计报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审计局关于隆回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决算情况的审计报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3-0003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 2013-09-04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3-09-0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隆回县审计局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8日,对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进行了审计。隆回县水保局应对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性村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隆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工程及其结算审计概况

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由隆回县水保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修建,共分为5个标段,具体情况如下:

1、一标段由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483000.00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12日开工,2013年2月12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二标段由湖南雄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343952.00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12日开工,2013年2月12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三标段由湖南辰建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322823.00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12日开工,2013年2月12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4、四标段由隆回县鸿林香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145201.00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12日开工,2013年2月12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5、五标段由邵阳市常青园林花果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价为86100.00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12日开工,2013年2月12日竣工,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013年5月22日至5月23日,审计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验证,同时就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了询问核实,并查证了有关原始施工记录,对现场能进行复核验证的主要工程量进行了现场计量,对无法进行现场验证的隐蔽工程内容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做为工程造价计算的依据。2013年6月18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审计局投资审计办公室进行了对审。当日,审计组将审计结果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表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并在《隆回县建设项目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审查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

三、 审计造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施工合同书;

(三) 结算书;

(四)有关签证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四、送审工程结算书及送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处罚建议

1、二标段多计工程款681.2元;

2、三标段多计工程款2494.4元;

以上工程款施工单位合计多计工程款3175.60元,不符合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第八条"工程价款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款予以核减。

五、审计结果及应用

由建设单位编制并送审的隆回县石漠化水利水保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1280192.10元,我局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为1277016.50元,审减金额为3175.60元。详细情况见《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情况汇总表》。

以上审定的结算造价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必须采用的依据。

六、 有关情况说明

(一)我局审计是以工程质量合格且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为前提的。如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审定造价为工程结算造价,未包括其他费用。

(三)本审计报告如需复印,其复印须经我局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

本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报告不服,可以自本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结论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结论不停止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审核:刘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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