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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湖南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进行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对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实施运费补贴;
三、对中标的拆解处理企业实施拆解处理补贴。
四、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1.对购买人的补贴:按购买新家电价格的10%实施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2.对回收企业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企业的拆解处理补贴标准具体见湘商商贸〔2010〕29号文件。
(审核:顔 鸿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