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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购买自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消费警示
文件名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购买自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消费警示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18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监局(食药监局)
发文日期: 2017-0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1-20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近期,一些不法商贩在网络上以“雾霾克星”“净化雾霾”等为噱头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借“雾霾天气”非法销售制氧机、便携式氧气呼吸器等产品,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为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消费者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买自用医疗器械产品,并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按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制氧机、便携式氧气呼吸器等产品,其适用范围主要是供缺氧人群给氧用。消费者所购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公众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请尽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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