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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文件名称: 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7-0019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03-08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7-03-07 有效期: 长期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食用小龙虾时注意:

一、食用小龙虾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自行捕捞;不要食用野生小龙虾。

二、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不要加工死亡、感官异常或味道不新鲜的小龙虾;不要食用小龙虾的头和内脏。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规卫生的餐馆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三、一次食用小龙虾要适量,增加食物多样性。

四、如果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全身或局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诉医生相关情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把原辅料进货关,保证小龙虾新鲜合格,来源正规合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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