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指导案例--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使用假冒保健食品“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案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指导案例--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使用假冒保健食品“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5-00254 发文编号: LHPC〔2014〕第1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5-03-30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4-11-1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隆回县某某卫生院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16日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某某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院药品合格品区有“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水果味)(外包装标示生产单位:江西奇而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格:2.5g*60片/瓶,批号:20120803,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501)19瓶。当即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核查批准文号,发现该产品有问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对该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提取湖南XL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一份(显示2013年4月19日共购进20瓶),门诊处方一份,门诊医药收费收据一份。随后去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2013年6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江西奇而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过上述“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水果味)产品。

2013年6月21日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由肖XX,阳XX,邹XX负责承办此案。2013年6月25日办案人员完成对此案的调查,做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进行了合议,经合议后于201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期限。当事人隆回县某某卫生院药房负责人袁XX和利害关系人湖南XL医药公司王XX于2013年7月2日来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减轻处罚,但是不要求举行听证。2013年7月8日,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对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了审查,对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会审领导小组2013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依法做出了处罚决定。

二、适用法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回县某某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7月9日经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水果味)19瓶和违法所得28元。2、处以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拾捌元整(¥10028.00元)。隆回县某某卫生院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专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隆药行罚[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7月9日就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隆回县某某卫生院,隆回县某某卫生院随后履行到位。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的采信理由说明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隆回县某某医院对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的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使用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隆回县某某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隆回县某某医院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隆回县某某卫生院现存“孕妇叶酸多维高钙片”(水果味)(外包装标示生产单位:江西奇而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格:2.5g*60片/瓶,批号:20120803,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501)19瓶以及书证湖南XL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的提取情况,并与物证相互印证。

3、调查笔录,现场提取湖南XL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一份(显示2013年4月19日共购进20瓶),门诊处方一份,门诊医药收费收据一份,隆回县某某医院关于涉案保健品价格的证明、陈述申辩材料中隆回县某某医院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请示、登记保存的保健品等物证,证明该医院于2013年4月19日从湖南XL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20瓶,使用价格为28元/瓶,货值金额560元,已经使用1瓶,余19瓶,涉及违法所得28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和湖南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适用法律解读内容,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使用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隆回县某某卫生院使用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该医院承认了违法事实,辩称没有主观故意,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请求从轻处罚,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但是依据《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第五十六条有关使用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处罚基准,鉴于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减轻予以处罚。

五、告知权利

隆回县某某卫生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案例由隆回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印发,文号隆政发[2014]11号LHDR-201400008.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数据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