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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件名称: 隆回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3-0028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预警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3-05-0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3-05-0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食品药品的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中,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伤害和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社会问题的应急处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餐饮消费环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条块结合、部门合作、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力开展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应急知识的宣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对社会的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任主任,相关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药品监督股。
第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订全县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和程序;
(三)负责指挥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控制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五)审批食品药品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综合协调全县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全县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工作;
(三)对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控制;
(四)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协助解决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五)负责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制,一旦发现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网络,实现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职能股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各相关股室所为现场处置组工作人员,发生、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实施重点监控:
(一) 未建立食品药品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执行不好;
(二) 年度内发生多次与质量有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对已发生的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有关部门和县市,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报告与处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启动应急程序。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分别按照规定报告:发生药品突发事故的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食品突发事故的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突发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报告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形式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电话报告后应以书面文字形式补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接到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定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者对现场进行控制;
(二) 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
(三) 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第五章 责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及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食品药品突发重大事故监测职责的,或者未对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采取控制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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