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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21〕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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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函〔2021〕92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对《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等相关规定,隆回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在2021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现场反映:1.隆回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2.隆回县花门街道办事处。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路78号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22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落款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附件: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
隆回县五马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原五马桥木材检查站),具体见拟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图)。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
隆回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具体业务性工作和政策指导;隆回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为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隆回县人民政府花门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房屋征收启动公告。
(二)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及被征收人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意见。
(六)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七)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机构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以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部门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九)被征收人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腾房交房。
第五条 房屋情况调查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房屋情况调查。隆回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花门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和建筑物勘测,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县自然资源局、花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参照《隆回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隆政发〔2018〕15号)相关规定处置。
(四)房屋权属的认定。房屋权属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已签订房屋权属转让协议,但未依法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逾期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权属人认定为本次房屋征收的权属人,房屋转让协议受让方认定为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双方共同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转让协议等有效证据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事宜;如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所有权人仍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补偿决定。
第六条 房屋评估机构
(一)房屋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根据房屋征收范围,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征收评估信息,进入我县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司均可参与报名。
(三)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根据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随机抽签方式确定,随机抽签选定的由公证机构全程参与并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具体名单将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公布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屋评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不予配合,拒绝进行房屋评估,房屋装饰装修无法核实的,在依法实施司法途径拆迁时,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过渡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评估方式,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就近提供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调换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计算、结清差价。
(三)过渡方式: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
第八条 补助与奖励
(一)补助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含)的,搬迁费每户每次按3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80㎡,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正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3.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楼梯间、过道的公摊面积,政府无偿补助给该单元楼住户,房屋主体评估时一并进行评估(该面积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助与奖励),每栋单元楼总公摊面积÷该单元楼住户数=每户补助面积。
4.困难补助:鳏寡老人、孤儿、一至五级残疾人家庭,经相关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每户30000元的困难补助。
(二)奖励
1.签约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期限分二个阶段计奖,第一阶段(规定签约期限前10日)签约奖励300元/㎡;第二阶段(规定签约期限第二个10日)签约奖励2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腾地奖: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在发布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后没有违规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改变被征收房屋现状和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调查登记、配合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实物勘测等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按户给予10000元奖励。
4.合法住宅集中签约限时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前10天组织所有房屋被征收人集中签约,设立集中签约限时奖,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物及赠送公摊面积除外)评估价值的30%计算。在集中签约期限第1日至第3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搬迁交房的,按全额金额给予奖励;在签约期限第4日至第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搬迁交房的,限时奖励金额按每天递减5%。超过集中签约时限的不予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奖励。
5.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0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 征收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
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市政发〔2019〕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20天内。
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后30天内。
第十一条 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100%,协议生效;未达100%,该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暂停实施,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约解除。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款由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分两次打入被征收人个人银行账户。第一次是集中签约期满且符合协议生效条件后,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第二次是被征收人完成腾空搬迁并交房验收后,再付剩余补偿款。
第十三条 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内仍未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补偿决定将房屋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5.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本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产权的房屋视为一户;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有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并计一户。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或依法查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不能依法解除抵押、查封,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五)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已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补贴、补助及奖励。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花门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七)凡已征收补偿房屋的固定设施、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单位隆回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屋拆除机构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擅自拆卸列入补偿范围的设施和构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腾空交房时予以核减扣除,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拆卸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附属设施。
(八)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九)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上的房屋征收,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