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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洪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件名称: 桃洪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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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1.1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1.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 ,保证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隆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隆回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隆回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故分级及非煤矿山事故类型

1.3.1 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将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Ⅳ级)、重大伤亡事故(Ⅲ级)、特大伤亡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Ⅰ级)四级。

一般伤亡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3.2 非煤矿山事故分类

非煤矿山事故指非煤矿山边坡塌落、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中毒窒息、提升运输、尾矿库(坝)溃坝和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

1.4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伤亡两人以上(包括两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依照《桃洪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1.5 救援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镇政府设立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由李波同志任指挥长,谢永升(常务)、魏先成、聂庆银、黄晓云、黄湘华、张艳梅、李勇平、彭一珂、罗选文、马海军、阳连发任副指挥长。

2.2 指挥部的组成

成员由党政办、纪律监察办、安监站、桃花坪国土资源中心所、综治办、镇工会办、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镇气象站、城郊供电所、民政办、财政所、桃洪镇卫生院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援队、矿山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2.3 办事机构

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4 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⑴ 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 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⑶ 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⑸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⑹ 组织对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⑺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⑻ 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4.2 党政办

承接事故报告,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4.3 安委会办公室

⑴ 负责建立非煤矿山专家技术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⑵ 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工作;

⑶ 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4.3 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

⑴ 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⑵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⑶ 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对事故中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死亡人员实施DNA鉴定工作;

⑷ 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2.4.4 镇工会

⑴ 负责维护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⑵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2.4.5 桃花坪国土资源中心所

⑴ 负责提供事故矿山的开采范围和相关图纸;

⑵ 审核事故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⑶ 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

⑷ 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4.6 司法所

参加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7 桃洪镇卫生院

⑴ 负责矿山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⑵ 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2.4.8 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服务站

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

2.4.9 民政办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将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2.4.10 财政所

⑴ 负责做好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⑵ 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2.4.11 气象站

负责提供与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

2.4.12 宣传办

根据救援指挥部要求,负责矿山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公正。

2.4.13 矿山救援队

⑴ 对矿山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⑵ 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矿山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2.4.14 非煤矿山安全专家组

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置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2.5 办事机构职责

2.5.1 综合协调组

由党政办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和镇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

2.5.2 安全保卫组

由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2.5.3 灾害救援组

由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和安监站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5.4 专家技术组

由安监站负责,迅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2.5.5 医疗救护组

由桃洪镇卫生院负责,立即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2.5.6 事故调查组

由镇纪委负责,会同镇安监站、镇工会、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对事故的处理工作;配合县、市政府调查组开展对较大以上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7 后勤保障组

由民政办负责,了解掌握赶赴现场沿途交通道路路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2.5.8 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办负责,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5.9 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组

指挥部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2.5.10 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3、监测、预测、报告

3.1 监测与预测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事故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镇政府和镇安监站、县政府、县安监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非煤矿山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3.3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⑴ 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镇政府值班室、镇安监站。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镇政府值班电话:0739-8110713,镇安监站办公室电话:0739-8113166。有关救援电话: 消防报警电话:119,医疗报警电话:120。

⑵镇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报告镇长和分管副镇长;镇政府值班室按照镇长或分管副镇长的指示,及时向上级县委、县政府报告。

⑶镇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安监局报告;

⑷镇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镇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镇政府做出决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基本应急)

本预案启动后,镇政府迅速组成由镇长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镇政府应县人武部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4.1.1 事故应急救援

(1)统一指挥、集中领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行动迅速、尽职尽责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镇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4)保护现场、保存证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5)措施得当、有的放矢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依靠科技人员和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制定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救援方案,有的放矢的进行救援活动,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⑴ 迅速报告原则;

⑵ 主动抢险原则;

⑶ 生命第一原则 ;

⑷ 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⑸ 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4.2 扩大应急

经基本应急救援,仍未控制事故或事故呈扩大趋势时,指挥部应迅速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支援或启动更高级预案。

4.3 信息发布

经镇政府授权,指挥部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事故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谣言。

4.4 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后,认为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结束状态公告。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对非煤矿山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镇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事发地村(社区)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疫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对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事发地村(社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6、保障措施

6.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为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援力量的原则,依托矿山救援队,组织全镇非煤矿山分别与其签定救援协议,具体承担全镇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救援任务。

6.2 镇政府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6.3 本级预案保障

6.3.1 通讯信息保障

由党政办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

6.3.2 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保障

由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和安监站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必要时还应调集武警及其他社会力量,迅速开展对人员、财产的营救、救援工作。

6.3.3 医疗卫生保障

由桃洪镇卫生院负责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具体负责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6.3.4 交通运输保障

由民政办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交通)工具;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6.3.5 治安保障

由桃花坪中心派出所、紫阳派出所负责事故的治安保障,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6.3.6 物资保障

由民政办负责,会同财政所、林业站、桃洪镇卫生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6.3.7 技术保障

由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8 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

由事发地村(社区)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非煤矿山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向从业人员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矿山突发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企业及救援指挥部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应急救援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救援的专业知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练

指挥部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 奖惩

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⑴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⑷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⑸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⑺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8.2 说明

本预案是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非煤矿产资源乡镇政府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非煤矿产资源开采镇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镇安监站备案。

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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