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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
省里工作要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村级不得新增债务。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时,对已负债数额较大的行政村,考虑到其开展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压力,为不增加农民负担,今后暂缓安排奖补项目。为切实有效地掌握我县财政奖补项目村的负债情况,现对2011年实施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进行村级债务清查,此次清查上报的债务余额也将做为今后化债的历史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请村支两委高度重视,据实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方法
1、相应行政村要成立村固补干部、纪检委员、党员和村民代表5—9人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债务的清查工作。对确认的债权债务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以村清查小组名义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单据和表格统一上报乡镇。
2、对涉及农业"两税"的债务,应对照当年度农业税减免款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以户为单位进行公示。
3、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对债务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分别由债权人及对应的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债务情况。债务发生时未书面约定利息的,一律不计息。书面约定利息的,将约定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相比较,按照"就低不就高"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
4、所有债务清查时间截至2010年底。
5、关于垫交农业两税的说明
(1)在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而形成的债务,纳入本次重点调查范围。
(2)垫交农业税本金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本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3)垫交农业两税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底。
(4)由于税费混征,难以区分农业两税和其他税费的,可以当年下达的税费征收任务数为划分依据,按照相应比例分摊确定。
(5)由乡村干部经手或担保向亲戚朋友借款而产生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视同乡村干部垫交债务。
(6)因上交农业两税而形成的欠发乡村干部工资,在取得充分证据并经欠税农户签字确认后,可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7)截止调查时已经偿还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不纳入调查范围。
二、工作要求
1、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证据。债务认定原则上应依据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等进行。对债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债权证明的,一律不得认定。对债权证明不完整,不能充分证明的,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
2、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要按照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各村自查清理,充分发扬民主,落实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全面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群众认可。对公示有异议的债务,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真实准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债务,一律不得认定。
3、调查表格于2012年元月15日前交综改办(纸质报表和电子表格)
滩头镇财政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审核:孙烨 孙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