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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卫发〔2014〕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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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现将《隆回县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人才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隆回县卫生局
2014年8月5日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岗位津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3〕144号)文件精神,以及2014年5月7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号,"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农村卫生院工作期间,实施人才津贴。地域面积广、所辖乡镇条件差别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乡镇划分为不同类别等次"。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充分调动我县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隆回县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人才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人员范围
凡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县城关镇桃洪镇卫生院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按实际工作月数享受。
二、月标准
除桃洪镇卫生院外,小沙江镇卫生院等25个单位,每人每月300元。
三、审批办法
根据审定标准由各卫生院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6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送县卫生局审批。
四、时间安排
2014年8月上旬开始造册审批发放。
五、相关规定
(一)不在岗人员人才津贴的确定
1.请事假的须相应扣除人才津贴,事假累计满十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扣除。
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各类脱产学习、停薪留职和其他不在岗人员,不发放人才津贴;由单位选派在本市、县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并经卫生局批准的人员除外。
3.请病假的不享受人才津贴,病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除外;长期病休人员不发放人才津贴;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按同类在职人员对待。
4.经局党委同意的各类借调人员,按借入单位核发人才津贴。
(二)发放方法。人才津贴从2013年1月开始执行,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卫生局,再由县卫生局核发到各预算单位发放。
(三)纪律要求。全县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超出本办法范围发放人才津贴。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对于违纪者,一经查实从严追究院长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院长、书记当年职务津贴,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且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有效证件的。
本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