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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卫发〔2014〕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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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
《隆回县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卫生局
2014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类收支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隆回县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隆回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基层医改实际,经卫生局党委研究同意,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理和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原则
(一)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内容)齐备。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有关人员的签章以及财务(发票)专用章等。按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核算资料、清单或者明细单做原始凭证附件等必须一并提供。涉及到财产物资采购的业务须附采购审批单及验收单。
(二)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合理、正确。即原始凭证本身是真实、合法的,所反映的的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符合单位需要,以及书写清楚、正确。
(三)原始凭证申报审批手续完整,全面实行财务会审制度。包括经办人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用途进行说明以及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手续要完整,同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要求,支出报账应执行财务集中会审制度,每个卫生院应当成立财务集中会审小组。财务集中会审小组成员设3-5人,且必须有一名职工代表,充分体现民主理财制度。
(四)原始凭证报账及时。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当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账。经手人应及时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当月内将票据报送财务人员。财务报账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来核算中心报账。各单位当月收支报账截止时间为每月的月未。
(五)原始凭证印戳齐备。即指原始凭证(除银行凭证外)按其结算方式要求加盖“银行收讫”、“现金收讫”、或“银行付讫”、“现金付讫”或“附件”等印戳。
第二章 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三条 收入原始凭证具体包括收款收据(门诊、住院收费汇总表)、现金解款单、银行进账单、汇款单、拨款书等。
(一)收款收据具体包括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电脑票)、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电脑票)、住院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单位自制或购买非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
(二)收款收据各联必须详细注明交款人、收款日期、收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往来结算收据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 各项收入原则上于收款当日或次日全额缴入单位银行账户,按规定及时办理报账手续,现金收入严禁坐支、挪用、白条抵库、公款私存。
第五条 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明细项目或收入性质进行相应核算,不得混淆。除实物收入外,各项收入核算原则上只对应“银行存款”和政策文件规定实行定期结算的应收款性质的科目。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报账员每周必须对收费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核算中心反映。对医药费统一收据(一般是门诊)实行汇总报账的、每张汇总结算表(汇总结算表一式三份)必须要有单位负责人、收费员、出纳或内部稽核员、财务报账员等3人以上监督结算并签名。财务报账员经手的往来结算收据必须经中心核算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缴销。
第七条 收款收据“记账联”是财务记账核算的依据。对医药费收入实行汇总报账的、医药费统一收据“记账联”应按月装订成册(每册内附对应结算表),作为财务凭证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八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津补贴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严禁在规定的工资福利项目和标准外自行增设项目和提高标准。
(一)基本工资又称档案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原档案工资中医护人员高出30%部分不作为基本工资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作为绩效工资核算。
(二)津贴补贴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护龄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特殊津贴补贴以及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三)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岗位津贴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工作期间给予津贴。
(四)奖金是指发放给职工的各类奖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各项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本单位的可依据表彰文件据实分配发放。单位获得的其他表彰奖励上级没有奖励资金且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或者具体对象的,不得发放奖金;有明确对象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由各单位在绩效考核方案中明确。个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有奖励资金的,单位可等额给予奖励;没有奖励资金的,可视奖励级别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在绩效考核方案中明确。各项奖金来源于医疗卫生业务收入的,在滚存的绩效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中优先予以保障。
(五)社会保障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由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 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按月计提列支,由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 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按月从工资中代扣,所计提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和代扣个人部分,分别核算到 “应付社会保障费”有关明细科目下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2.缴付“五险一金”,凭收款单位的法定收款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单位应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及时对实缴金额与计提代扣金额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绩效工资是指按照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发给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单位干部职工节假日值班、加班、晚夜班、手术站台费以及根据隆回县卫生局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补助外,其他各种补助都要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七)离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助。
(八)退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
(九)退职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十)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十一)生活补助反映单位按政策发放给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
(十二)救济费反映单位发放给困难职工家属或其他个人的救助、救济性质的支出。
(十三)医疗费反映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对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十四)奖励金反映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子女升学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严格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职工子女升学奖及其他未明确的对非职工本人的奖励在不超过500元的额度内由各单位自主发放。
(十五)住房公积金反映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 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职工暂按档案工资标准按月提取、按季缴纳。
(十六) 其他工资性支出
1.乡镇卫生院夜班值班费按每人10-20元/晚的标准据实发放。
2.下乡费严格按照实际下乡天数、以15元/天的标准据实发放。
3.乡镇卫生院不宜实行每周双休日制度,但可根据本单位排班表安排轮休。因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轮休日安排相关人员加班的,其实有人数不足核定编制人数的,可以发放加班费,其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放。
4.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手术站台费,按当台手术收取的手术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13%的标准控制总额,发放到参与当台手术的所有医护人员。
5.实施绩效工资后,乡镇卫生院可以发放增收节支奖。乡镇卫生院完成本年度任务超收部分的50%由乡镇卫生院制订方案,报县卫生局领导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审批的总额内发放到人。
夜班费、下乡费、加班费、站台费须证明人签字并按月发放。
(十七)其他福利性支出反映编制外聘用人员全部劳动报酬(即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病休二个月以上在编人员工资。以及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春节家属和退休老干部慰问、职工荣调、住院、分娩探视以及对职工及直系亲属吊唁等传统习惯方面的现金支出。
1.对老干部慰问、职工荣调、住院、分娩探视等标准严格控制在400元之内。
2.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亡故,吊唁费限额为800元(含鞭炮、花圈等)。
第九条 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发放。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公开、透明,按季实施,并保持绩效工资额度留有余地。绩效工资发放总额由县卫生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财务报表以及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定,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分配,经卫生局绩效考核办审定,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报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实施绩效考核后、绩效工资严格按照《隆回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以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季末10日内财务部门必须会同考核部门按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出上季度每个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并报院长审核,季后15日内向职工公示,25日内上报绩效工资发放表及有关绩效工资核算附件上报到核算中心;中心审核员对照有关标准和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审核后,按审核流程操作,终审签字的绩效工资发放表,由核算中心退还单位做为绩效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绩效工资不论实际发放与否,均应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核算,同时按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否则视为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工资发放表应分科室、个人以及在编在岗、临聘等人员性质逐级分类汇总,做到清晰明朗。工资福利发放表由单位财务报账员按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同时将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作为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一并交核算中心会计做账务处理。
第十条 其他公用支出 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该项支出主要以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为核算依据。
(一)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各种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资料费一律凭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报账。发票或所附清单必须填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和注明具体用途等事项。批量购买办公用品或多次购买零星用品汇总结算的发票,要附有具体明细或物品清单。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都必须先验收入库再领用列支。办公饮用水、茶叶等纳入办公费核算。各单位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办公费支出。
(二)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如:大宗账薄、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费支出。大额印刷资料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三)咨询费反映单位为加强经营管理、拓展医疗业务、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向有关财务公司、咨询公司、事务所、管理协会等支付的费用。
乡镇卫生院所有咨询项目须先报卫生局审批。
(四)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银行支票领购手续费、汇款手续费等均应纳入手续费用。
(五)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六)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七)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电脑网络费、维修费等纳入网络通讯费用,并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预存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不能作为发票报销,应先挂往来款,实现费用后再列支。
单位领导、科主任和职工个人的电话费、手机费、网络费一律不予报销。
(八)取暖费反映单位专设有取暖设施的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等支出(购煤款纳入取暖费用)。
(九)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车船机票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差旅费的报销,应严格按照《隆政办发[2011]38号》文件执行。
1.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填写规范,注明出差人姓名、起止日期、起讫地点、出差事由、出差车船机票金额、出差补助、住宿费金额等,并附相应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单应在出差结束后五日内填报,超出时限不予报销。并一事一填,严禁累积填写。
2.住宿费按乡镇40元/人晚、县级地区80元/人晚、市级地区120元/人晚,省会城市160元/人晚的标准凭税务发票报销。(在县城有住房的人员不得报销县城住宿费用)
3.出差车船机票费一律凭合法有效的车、船、机票报销,并使用统一的原始凭证粘贴单。出差人要在每张车船机票的票面上签名。车船费按照正常标准实报实销。
4.出差伙食补助按县内15元/人天,本市及其他县内20元/人天,省内其他地区30元/人天,长沙及省外40元/人天次的标准报销,已报销伙食补助的不得重复报销用餐发票。特殊情况要求报销出差用餐发票的,经院长审批后纳入单位招待费核算。
5.公杂费县内不予报销,省内其他地区20元/人天,长沙及省外30元/人天的标准报销。
(十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出国(境)费用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报告。
(十二)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大型维修必须先报卫生局审批,房屋维修经费由卫生局统一调节使用。
(十三)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医疗业务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四)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会议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标、等。(其中单位内部组织召开的年初、年终工作会、考核督查会等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补助。会议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相关奖补资金一律纳入绩效工资核算。)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乡村医生及其他人员的会议,可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各级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须发放会议生活补助的,应当要有会议方案和签到册,凭会议方案和签到册经核算中心主任审核,方可支付。
(十五)培训费反映单位各类培训支出。培训费的报销应有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的正式培训通知文件做依据,方可报销。凡各级社会团体、协会举办培训班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单位组织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必须按文件规定经县卫生局批准,凭批准的报告和发票直接在本科目列支。
(十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娱乐休闲类、烟、酒、副食、土特产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的总额必须逐年降低。即:当年预算总额必须低于上年决算数的10%,当年度决算数必须低于年初预算数的10%;如有上级安排重大项目活动的接待,必须附有会议签到册等相关资料并有卫生局办公室盖章的接待证明单。公务接待的发票报销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得跨月报销。
2.因公务接待须在单位食堂外就餐的,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早餐标准不超过每餐10元/人,中晚餐标准每餐为:县内人员25元/人,外县来人45元/人,地市来人65元/人,省级来人80元/人;每次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同时发票上必须注明招待事由、就餐时间和就餐人员姓名,超标准的接待费用由陪餐人员自负。一次性消费200元以上的餐饮发票须并附详细的点菜清单(清单必须是结账联或客户联)。
公务接待不得签单消费,一律凭税务部门监制的餐饮行业发票现金结账。
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发放香烟,不得摆放水果,不得发放红包,不得赠送副食、烟酒、土特产。
3.单位食堂招待用餐和职工用餐凭单位食堂开具的内部往来收据和详细明晰的结算附件作报账依据(结算附件应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食堂记账用)。用餐通知单上必须注明就餐时间、招待对象,用餐标准。其中会议用餐列入会议费,其它工作性用餐列入招待费,职工用餐列入福利费核算。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制度和伙食费补助方案报核算中心备查。
(十七)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开展医疗卫生业务日常消耗的各类专用材料支出,主要是药品及医疗耗材等方面的支出。药品采购必须通过药品采购中心实行网上采购。单位收到配送药品后按实清点入库。药品款凭采购计划单、入库单、正式发票报局药品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当月入账,下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到药品配送公司的单位银行账户上。药品、专用材料、一般医疗耗材等,单位都应按照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库房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专用材料在发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应在内部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原则按月结转成本。药品、专用材料、一般医疗耗材等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
(十八)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评审费、稿费、专家会诊费等劳务报酬,一律凭税务发票及有关附件报销。
(十九)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纳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内部往来收据转账支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根据实际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但工会经费支出总额必须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之内。
(二十)福利费反映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用。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生活补助在规定范围以内发放。
(二十一)交通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费及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救护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意外事故开支等支出,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的总额必须逐年降低。即:当年预算总额必须低于上年决算数的10%,当年度决算数必须低于年初预算数的10%。
1.因工作需要、紧急情况需租车的,由申请人申请,院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派车单模板由核算中心制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租车费报销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核算中心备案。租车费凭合法有效的租车发票报销,应按租用车辆的实际次数注明租车事由、地点、租车费金额等,由用车经办人、证明人、财务报账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会审后报销,不得以油料发票代替租车费发票。
租车费用标准按每公里2元(含税)计算。
2.汽车燃料费开支一律凭合法有效的加油发票结算,由司机、用车当事人、派车人签字并附派车单。各单位应采取定点加油、按月结算以及按每公里油耗等成本核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审批。
3.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按月结算,报账时必须附维修清单。大额修理费用可在本年度内进行摊销核算。
4.车辆保险费、年检年审费、车船使用税凭相关正式发票报销。
5.过路过桥费应填制报销粘贴单,注明出车时间、起止地点或途经收费站名称及相应金额,实行按月结报。
6.汽车意外事故开支应分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负担,单位负担部分凭赔偿协议和相应赔偿票据方可报销。意外事故获得的保险赔款和责任过错方赔偿款可抵减意外事故支出。
7.洗车费凭票按实报销,难以做到按实报销的,可按每车每月6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具体办法由单位在绩效考核办案中确定,报核算中心备案。
8.驾驶员出车补助及安全奖纳入绩效考核,在绩效工资内核算。年度安全奖在奖励基金中核算。
(二十二)其他公用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业务用燃料费、洗涤费、医疗赔偿与诉讼、国内组织的会员费、科研教育费、离退休特需费、债务利息支出、各项罚款、广告宣传费及其他费用,一律纳入本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非财政资本性支出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反映单位为购建资产发生的支出。非财政资本性支出核算各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购置的资产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核算各单位用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支出。基建设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和招投标程序。基建设备支出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财政资金支出时应作为“财政专项(项目)补助支出”核算。“财政专项(项目)补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该两项支出形成的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均应及时办理结算入账,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核与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实行专款专用,分类核算。属于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工程支出凭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单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政府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经局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结算付款;出包的装修工程凭建筑发票结算。预付工程款必须凭中标单位往来结算单发票并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批单,经局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工程款只对中标单位支付,不得支付给个人。
乡镇卫生院所有建设项目,不论大小,严加控制,经费结算时,必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局项目办、计财股、项目主管领导、局财务分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 专项拨款支出是指拨付给各工程、项目或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支出。凭收款单位(收款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必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局项目主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局长审定后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支出,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
(一)公卫人员的人力成本支出为各单位公卫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津补贴等。公卫人员的人均绩效工资应与临床一线人均绩效工资相适应。具体绩效工资分配由各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报县卫生局审批。
(二)其他公用经费,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办公家具、固定资产设备配备、督导考核相关费用及与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人员的人员开支等其他支出。
第五章 往来经济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六条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的备用金由财务报账员或出纳员掌握使用,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支出范围执行。超出核定限额的临时应急借支款项,应注明真实用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支付。备用金和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资金流入单位应开具往来收据,并将往来收据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交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入账。资金流出单位凭对方开具的往来收据及银行进账单回单联,进行财务会审后方可入账。
第十八条 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单位收个人往来款项,凭往来收据“记账联”入账;单位偿还个人往来款项,凭填写的统一格式的领款单,并附单位以前开具给个人的原始收据联,经财务会审签字后,交财务核算中心入账。原则上个人不得借欠公款,特殊情况,个人确需借欠单位款项的,必须经院长同意,由借款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用途,经财务报账员、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个人借欠公款的,必须从借欠公款次月起,按月从其工资中扣回,直至扣完借款为止。
第十九条 债务管理。未经县卫生局审批,严禁各单位新增贷款或职工集资款以及发生其他新的负债行为。违反规定的由该单位法人个人负责付息,核算会计对违规集资只做往来核算,不得计算应付利息。
第六章 药品、耗材等财产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 药品和卫生材料采购严格实行计划采购,单位将药品采购计划报县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网上采购,确需网外采购的药品必须报县药品采购中心批准。药品验收入库凭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购销清单以及网上采购记录证明记账核算,药品验收入库单必须一式三联,入库单上必须有实物负责人手工签名。
应付药品款按药品配送企业全称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按月结算付款。结算付款时必须提供经县药品采购中心按该单位上报的药品采购计划审核盖章的配送企业发票以及验收入库单,发票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分管院长、财务报账员、院长签字,药品款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对药品配送企业(或药品经销公司)支付。
单位财务人员要按月、及时、正确处理药品购销业务,做到数字准确,反映真实。药品库存每季度必须盘点一次,升溢与亏损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卫生局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核算中心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物负责人各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卫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先入库后领用的制度,参照药品的管理办法实行管理。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清单必须经相关经手人签字确认。账实不符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县乡镇卫生院新增医疗设备,实行先报计划,再由县卫生局统一统筹安排,统一采购,统一装备。
采购5000元以上的医疗、办公设备必须先报卫生局分管领导批准,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后,按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报账时持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入库验收单、原始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做报账依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核算入账。批量采购分次付款的、采购发票必须一次性开足入账,不得分次开具。严禁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更不得采取按业务收入提成的办法实施变相科室承包。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三帐一卡”制度,即帐帐、帐卡、帐物相符。每年至少对乡镇卫生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资盘亏、报废、毁损,应由单位出具报告,说明原因,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证明后,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冲销。
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必须开具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给付款单位(个人)。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得做为当年收支结余。
第七章 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使用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事业基金的核算。原则上各单位应保证事业基金每年有一定幅度增长,不得随意冲减事业基金,年度亏损以及特殊重大的业务需要冲减事业基金的应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绩效考核后,单位上年度未列支的费用支出不得冲减事业基金;代扣代缴的属于国家法定性和财政性的挂账资金处理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事业基金,不得纳入职工收入分配。单位年终结账后,由于特殊情况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可直接转入或冲减事业基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基金的核算。反映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购置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固定基金的冲销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专用基金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不得出现赤字,出现赤字时应先予以补提。
(一)医疗风险基金按月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提取,提取比例暂按当月医疗业务收入的1%计提。各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费、医疗事故诉讼费及相关处理费用在该科目中核算。医疗事故赔偿必须要有调处协议,10000元以下的赔偿应有局业务股参与人员签字,10000元以上的必须有局业务股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10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医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审批。购买医疗责任险、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以及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款均在医疗风险基金中核算。
(二)职工奖励基金由各单位在年度收支结余中提取。各单位当年度医疗卫生业务收支有结余的,20%部分转入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单位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