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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办发〔2016〕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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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根据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无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结扎或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县计生服务站)检查不宜结扎但落实了一项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两女家庭户(以下简称“两户”)。
第三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指导下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财政、人社、教育、民政、住建、移民、农业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卫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两户”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收益、福利、征地补偿款,安排宅基地,承包责任田、旱土、经济林、荒山、荒坡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个人的份额。
第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奖励。
(一) 严格按上级规定标准全面落实奖扶、特扶、独生子女保健及并发症扶助项目;
(二) 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且婚姻关系存续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经鉴定,独生子女户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达二级以上(含二级),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0元;
(三)对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农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户口纯居民(含下岗改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
(四)对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农村“两户”家庭夫妻年满45周岁的在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时,政府代缴15年,代缴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
以上各项资金从社会抚养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两扶”对象扶助奖励资金、免费孕前优先健康检查项目资金、节育手术并发症扶助资金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所需配套资金的财政投入并按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农村“两户”家庭子女,优先纳入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范畴,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120元。对农村进城务工“两户”家庭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
第八条 县住建局对农村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排危房改造指标,并每户增加500元补助。在安排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户口为桃洪镇城镇户口的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南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优先安排。
第九条 县人社局对农村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的夫妻,在年满45周岁后,纳入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对象范围、办理好相关参保手续。在组织各种就业培训时,对“两户”家庭成员实行免费。
第十条 县移民局对农村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搬迁移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中每户奖励资金3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实行扶助,每户扶助资金1000元。对新增搬迁移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增加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独生子女家庭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款、安排宅基地等”的民事诉讼案件时,要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维护独生子女家庭户“增加一人份额”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对农村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在国家标准上每户每年增加补助500元。
第十三条 县农业局对农村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或男方年满40周岁的“两户”家庭,在农村沼气、太阳能利用上每户增加500元补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优惠证”制度。县统一制订《隆回县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计生家庭户凭《优惠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在本县辖区内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五条 符合优惠优待条件的计生家庭夫妇,自愿提交申请,并与乡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相应的结扎或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张榜公布后,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隆回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3月31日前审批一次。
各乡镇应建立《优惠证》发放花名册,登记享受优惠优待情况。实行《优惠证》年审制,由乡镇人民政府逐人逐户初审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备案。
第四章 退出追责机制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退出机制。因婚姻、生育、户籍性质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优惠优待条件的,收回其《优惠证》并通报各职能部门宣布作废,停止享受优待,取消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待遇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对于在优惠优待政策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责其追缴原已享受的优待金额外,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党籍、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所列条款不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隆办发〔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县本级行文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