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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鸭田镇企业站
乙方:谭飞鹏
根据乡镇企业改革的形势和要求,苗田鞭炮厂按上级有关企业改制文件精神,经企业站研究决定,镇政府批准将苗田鞭炮厂有偿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如下:
一、转让时间:三十年,即二00三年——二0三三年十二月底止;
二、转让范围:鞭炮厂现所管理使用原购苗田食品站的所有房屋空坪隙地、土地及鞭炮厂自行建筑的工棚工房和鞭炮生产全套经营许可证件;
三、转让金额:壹拾壹万捌仟元,合同签字一笔交清甲乙;
四、乙方如需搬迁厂址或停办拆迁厂房,其鞭炮厂的土地、空坪隙地、房屋及工棚工房地基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阻止甲方另行安排 ;
五、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归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乙方因生产需要扩建厂房厂棚等建筑物,必须报经国土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筑;
七、鞭炮厂转让后乙方保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新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鞭炮生产安全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归乙方负完全责任;
八、乙方因生产需要暂租综合厂大房子作无药车间五年,每年交甲方租金陆佰元整,每年十二月底交清甲方;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监证方各执一份监制。
甲方:谭文明 乙方:谭飞鹏
陈启贤
鉴证方:郑富先 在场:易理科 王在福
2003年11月30日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