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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隆回县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
文件名称: 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隆回县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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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鸭田镇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主动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鸭发〔2012〕10号

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隆回县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转发《隆回县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鸭田镇委员会

鸭田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9日

隆回县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本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计生协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村分会、村报账员等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民主选举

第六条 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七条 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原则上不超过60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八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结束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由上级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条 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村民委员会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配套组织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经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新一届村级组织班子任期目标任务),村庄建设规划,村公益事业建设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班子成员以及村报账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罢免。

(三)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的安排和实施。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收益的使用,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六)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建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九)领取村组干部报酬及其他村组工作人员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事务决策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提议。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重大事务的初步意见方案。

(二)村支两委商议。根据村党组织的初步意见,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具体的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议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或村民会议,讨论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做决议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形成书面记录方才有效。

(五)公开决议内容。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务公示栏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六)公开实施结果。决议事项,党务工作由村党组织实施;村务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所做各项决定决议不得违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三)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事宜。

(四)研究干部培养、推荐、选拔、调整、罢免事宜。

(五)讨论研究协调配套组织工作事宜。

(六)对村内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或建议。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乡镇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不是党组织成员的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工作。

(二)研究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讨论党组织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形成决策意见。

(四)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的有关问题。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规划。

(三)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村民承包经营和宅基地方案、村集体举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需要进行一事一议的,按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结果报乡镇批准后实施。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的总人数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经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提议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实行农村民主议政日制度。每年1月或2月由各村自行确定一个民主议政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与会村民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村级重大事务。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质询和测评,县、乡镇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村进行督促指导,要搞好会前公示、会上讨论质询和会后整改反馈,不断提高议政日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党务和村务公开,及时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开涉及党员和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党组织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党员设岗定责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四)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和危房改造落实情况。

(五)村内"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临时慰问救助款物发放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情况。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开程序:党务工作经村党组织会议讨论,村务工作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后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开形式:主要采取设立公开栏公开、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开时间: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党务、村务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按季进行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必须在事前公开。

第二十七条 整合现有村各类监督组织,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村纪检委员的职能整合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村级事务的监督作用,确保党务、村务按时如实公开,及时核查公开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做出说明,有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

第六章 财务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管"和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乡镇财政所履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职能并提供免费服务,村级财务支出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财务审批人)联审联签。村报账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组长会议从固补干部中推选产生,财务审批人不得兼任。

第二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设置村级资金专户,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三十条 村级财务开支报账按以下流程办理:经办人、证明人持有效票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级监督员初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专用章;村财务审批人联审联签(重特大事项支出须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和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乡镇财政所审核报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如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应落实偿债来源和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级组织印章由乡镇负责制发。村党组织印章的使用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由村党组织组织委员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由村委会主任审批,由其他村民委员会委员保管。村财务专用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由乡镇财政所保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经乡镇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要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者和印章保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组织生活会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坚持开展理论教育、纪律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认真上好党课,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二)实施农村党员"双联"工作责任制。村党组织的每名党员都要联系或负责一项村级事务,每名党员要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党员联系户,做到每项村级事务和所有农户都有党员联系。

(三)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认真开展"支部关爱党员、党员热爱支部"活动,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落实。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党员;对不合格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五)全面推行农村党员设岗定责争先制度。乡镇党委要指导和督促村党组织书记制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村党组织要给每个普通党员指定其岗位、明确其职责;所有党员要依岗公开承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与评议,争当先进。

(六)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与外出党员要保持每季度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对流入的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编入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审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对连续3年未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书记要责令辞职,不辞职的由乡镇党委予以免职,并不得作为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注重在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规模种养殖能手、产业化发展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特别要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优秀村民和妇女入党。

(八)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1/2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4/5,方能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须实到会党员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村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讨论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党组织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全村各类组织中。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员分类分层管理,确保党员教育管理全范围、全覆盖。组织开展党性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加强村级阵地建设,完善设施和设备,推进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为党员学习、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章 村干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干部职数。提倡符合条件的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下设党组织负责人,提倡党员担任任村民小组长。

各村享受误工固定补贴的村干部职数原则上为:1000人以下的村2-3人,1000人以上的村一般3-5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村干部住村制度。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原则上须住村,外出离开本乡镇的,5天以内要向驻村干部请假,15天以内要向片线长请假,30天以上的要向乡镇主要领导请假。无故离岗30天以上的,需作出书面检讨;累计无故离岗6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九条 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除上级调训村干部外,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县级岗位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村干部参加乡镇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参加一次由乡镇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鼓励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每年设2至3个专项指标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统一负责村级后备干部的确定培养,每个村确定1至3名,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后备干部参加实践锻炼,可安排后备干部到乡镇站所或临近村挂职锻炼。

第四十一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村级经费总额包干前提下的固定工资制和绩效奖励制,按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政改[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两委"主要领导和村财务人员离任须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

(一)建立定期谈话制度。乡镇党委每半年至少要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谈话1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季度要与村"两委"成员谈话1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党委要及时谈话。

(二)建立诫勉制度。对工作和自身廉洁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但构不成违纪违法的村干部,要及时告诫、劝勉,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诫勉采取书面形式,由乡镇党委研究批准。诫勉期限为半年。诫勉期满,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不端正,未改正问题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受诫勉的村干部,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并可适当扣发当年绩效补贴。

第四十四条 村干部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依法罢免: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

(五)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党务、村务、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九)对村民的正当要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久拖不办。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

(十二)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非法上访。

(十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村级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村班子和村干部评价机制。村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乡镇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村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村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考核。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及评议办法、范围、内容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和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干部的考核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村班子考核评议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使用、评先评优和绩效奖励工资发放的依据,对排名末尾或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列为后进对象进行整顿,对主要干部进行谈话诫勉。

第四十六条 村级党组织和村级党组织书记每年年初要进行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承诺,年中和年底由各乡镇就履诺情况进行领导点评、组织群众评议、进行评选表彰,各乡镇每年向县委推荐一批优秀村级党组织、"十佳"和优秀村级党组织书记。

第四十七条 村干部因身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内自愿离岗的,村委会主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村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离岗退职手续。未经上级党委批准,擅自离岗的,不享受离岗退职待遇。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五本三盒"档案管理制度。"五本":即村党组织会议记录本、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本、村民会议(代表会议)记录本、民主议政日记录本、村务监督活动记录本。"三盒":即上级文件资料档案盒、本级文件资料档案盒、村务(党务)公开档案盒。

村级组织开展活动必须当场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参加会议人员每人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五本三盒"作为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长期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社区、居委会参照实行。

(审核: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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