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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县域内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村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农村村民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兴建住宅的形为也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建房造成浪费土地的形势越来越严竣。县委、县政府正确分析了我县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形势,为确保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村村民集中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隆回县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财政局抽调了专门力量,进行了调研,对全县农村村民集中建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征求了人大、政协、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征求国土、规划、住建、农办、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国土资源局起草,协调县人大、政协、规划、住建、农办、财政、法制等部门多次讨论修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定稿。
三、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经过多方协调一致认为:
1、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支持、村为主体、群众参与”的原则,以村民自治为主,部门监管,政府适当支持,促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建设。
2、集中建房区应规范建设行为,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是集中建房区的顺利建设的前提条件。
3、严禁以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或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买卖土地或实施营利性土地开发。
四、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区的建设主体,规定了集中建房区的管理审批模式和奖励扶持途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县乡村三级操作而制定。
2015年4月2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